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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林隆士即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83年12月7日以北市民三字第3298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擬修改相關章程條文第6、24條,並經董事會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因涉及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4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九如禪林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