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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必成即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法人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法人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查財團法人聯合報系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主事務所原設於臺北市○○○路○段○○○號,惟現今已設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有聲請人聲請狀所列地址及該法人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各一件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