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道鈞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德培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添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道鈞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德培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添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