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78號聲 請 人 張榮發即財團法人張榮發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78號聲 請 人 張榮發即財團法人張榮發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