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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海商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30號原 告 亞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石強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訴訟代理人 吳淑玲訴訟代理人 陳志怡訴訟代理人 陳璧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