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海商字第30號原 告 亞捷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石強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訴訟代理人 吳淑玲訴訟代理人 陳志怡訴訟代理人 陳璧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