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18號原 告 辛○○
庚○○戊○○甲○○乙○○己○○財團法人名儕醫學文教基金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被 告 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遲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對造。㈠原告依兩造所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6項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逾期完工之遲延金,該項約定之「按甲方(即原告)已繳兌現金額萬分之五計算遲延金」中之「已繳兌現金額」係指房屋價款或包含土地價款?若包含土地價款,其依據為何?㈡原告已繳兌現之金額,請依土地及房屋價款分別列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民事第六庭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