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消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消字第26號原 告 倪子庚原名倪麗臻.

馬美倫王昭文李薏青胡芝華高金陵林 霽陳孟哲干詠龍徐洪倫楊嘉怡林守仁石漢彬原名石志忠.劉奕宏黃翠玲徐林淑貞陳郁蕙李采穎周羿宏江慈華劉怡秀羅源彰華美琳徐文益吳靜宜紀佳榆許鳳娥李雲航陳京羚朱碧珍吳祥筠彭世州呂雅婷曹世倫原名曹志堅.利麒勳陳鈺羚謝雅賢伍建安楊政霖郭孟瑩范毓麟李素日耎徐丞希原名徐鳳儀.曾鵬文王如玉劉定萍李昭慧吳幸臻羅湘怡陳正宏林亭萱原名林睿婷.林坤毅戴文文蔡裕貞周昭男鄭淑端陳許瑩陳奕欽莊淳馨李依璇張嘉芬林欲德李聖峰陳蕾安林幸一徐蕙慈李正蓉趙婉婷徐竹君吳曉林蔡佩珊鄭心綾洪紹玲楊如珮莊琇雅黃珮婷盛冬梅許盈珠朱怡貞陳美穎蔡秀月劉佳祥花季正蔡米華林吟玲張麗珠于 奐謝燕蓉王紹華洪瑞銘陳秀秀黃菀瑜前列九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好萊塢星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CJ

GROUP INT.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WONDERSW

AN COMPAN.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待明TIMOT.

鄭家纓張惠娟崔丹瑜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洪欣儒律師李俊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確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所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加州公司)間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被告加州公司應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當日,回復上開原告之終身會籍並依約履行;㈡被告加州公司、許待明、鄭家纓、張惠娟、崔丹瑜應給付上開原告損害賠償額(終身會籍之每日價值失權期間)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損害賠償額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㈢被告加州公司、許待明、鄭家纓、張惠娟、崔丹瑜應於收受判決書3個工作日內,將法院判決(以不公開原告之地址、電話及身分證及會籍編號:即僅原告姓名得以公開)於任一工作日內以全版面刊於蘋果日報頭版,及以半開大(16號字體印刷)公告於被告加州公司所有會所入口及更衣室入口,及12號字體印刷之A4大小傳單放置於被告加州公司所有會所入口及更衣室入口之會員櫃臺上3個月;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審消卷一第3頁反面-第4頁)。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所列之人為原告,及追加英屬維京群島商好萊塢星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好萊塢星光)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三第58-80、114-119頁)。核上開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顯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主張,該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聯,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與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加州公司)於民國89年3月間開始於臺灣營業,並由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好萊塢星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好萊塢星光,合稱加州健身)經營加州健身之天母會所。被告加州健身於不特定期間逐次推出各種不同費率之不同會籍,倘會員購買各種終身會籍,除於簽定契約當日須預繳全額入會費外,依不同之契約及會籍,會員並須自會籍生效日起第13個月至第101個月不等,逐年繳交新台幣(下同)88元至999元之年費及清潔費。其中與本案相關連之終身無限卡Infinity、終身鑽石卡Diamond會籍,被告加州健身於推展會籍業務之廣告及契約上已以書面明示為終身契約,且其業務人員於招攬會員時亦以口頭承諾為終身會籍,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被告加州健身與終身會員間任何終身會籍契約之法律契約期限不得有預設期限,而使契約期限低於終身之效力(指契約當事人於生存期間均有法律效力)。但自從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於96年7月11日以體委設字第0960013819號函發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於96年2月15日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2號函發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契約期間逾一年且預收金額超過5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履約保證,被告加州健身所有終身定型化契約之年費或清潔費之繳納啟期均限於12個月內,其以往契約約定自第49個月、第73個月、第101個月起繳納年費及清潔費之內容已不再復見(被告加州健身於96年6月30日停售鑽石卡Diamond會籍、96年7月3日停售無限卡Infinity會籍),被告加州健身以此手法明顯規避提撥履約保證之沈重財務責任自明。但被告加州健身對於前已簽約且契約期間逾一年、金額超過5萬元之會員,仍自始未為履約保證,此即為被告加州健身企圖清除終身會籍會員之動機之一。

二、基此,被告加州健身利用廣大消費者不諳法律之特性及弱點,於其終身定型化契約上以文字預設法律陷阱,以所謂「12個月預繳型會籍」全面否認應為終身契約之契約義務。然探求兩造當事人真義,所謂「預繳個月」應係指年費及清潔費之繳納義務啟始期,而非為終身會籍。蓋終身會員之入會費約4萬元至10萬元不等(依購買年度而不同,且會費高於24個月至36個月之特定期間會員),而其後之年費及清潔費僅有88元、99元、777元、888元或999元。倘若被告加州健身將所有終身會籍解釋為12個月預繳型會籍,則終身會籍首12個月之平均月費為3,400元至8,400元,明顯高於特定期間會員平均2,250元之月費;但其後之月費卻突然驟降至7元至83元之低價,顯與商業交易習慣有違。所以,原告於契約初期預付之4萬元至10萬元不等金額應為終身會籍之入會費,而其後每年度繳納之88元、99元、777元、888元或999元係年費及清潔費,與續約無涉。則依被告加州健身前所擬定之終身定型化契約(先後有三種版本,分別規定於第11條、第15條、第9條)約定及民法第1條有關習慣之規定(依臺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等交易習慣),被告加州健身就會員欠繳之會費,已為繳納款項之請求而會員逾期仍未繳納費用時,被告加州健身應開啟催收之權利及義務,而被告加州健身於會員欠繳會費期間,僅得對該名會員之會籍為暫時失權之效果,並無終止該員契約之權利。

三、又於通常之狀況下,因收取年費或清潔費之利益在於被告加州健身,被告加州健身會於個別會員之繳納期限即將屆至時,依市場之交易習慣寄發繳費通知。但被告加州健身於96年間居然為了行政作業方便,片面於會員續約申請表上加註「會員必須於會員協議書內之會籍資料部分…所列明的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員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籍將會失效。加州健身中心允許會員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已失效之會籍。會員未能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被永久中止。」等文字,並利用會員繳納該年度之年費及清潔費之便,在不告知會員之情況下,使會員誤信上開會員續約申請表為一如往年之繳費收據(即收據上僅載明繳納金額、日期及繳費有效期間等),進而簽名於其上(但原告李正蓉、戴文文、吳幸臻、林守仁之簽名明顯係被告員工偽造代簽)。並且,被告加州健身還變動部分會員會籍之起算日,大多將會籍起算日往前移,企圖合理化被告加州健身於繳款期日尚未屆至前即已違約終止會員會籍。舉例來說,原告倪子庚係於89年11月15日支付鑽石卡100個月之費用,但被告加州健身卻將原告倪子庚之會籍開始日記載為89年3月31日,明顯提前9個月之多,企圖掩飾其於98年3月31日即中止原告倪子庚之會籍,但事實上原告倪子庚之年費開始繳款日為98年7月31日,簡言之,被告加州健身違約於原告倪子庚應開始繳納年費之前4個月,即已終止原告倪子庚之會籍。另原告馬美倫之情形亦同,其係於90年12月29日支付鑽石卡100個月之費用,但被告加州健身卻將原告馬美倫之會籍開始日記載為89年9月14日,提前計算5個月之多,企圖掩飾其於98年3月31日即中止原告馬美倫之會籍,但事實上原告馬美倫之年費開始繳款日為98年4月14日,簡言之,被告加州健身違約於原告馬美倫應開始繳納年費之前1個月,即已終止原告馬美倫之會籍。被告加州健身於是自97年起大量停止通知會員繳款,再利用會員不知繳款期日是否屆至之情況,大量中止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之終身會員會籍,此即為被告加州健身中止終身會籍爭議自97年底不斷爆發之原因。同時被告張惠娟知其行為違法,又要求經被告加州健身終止會籍之會員簽署「同意書」,使其同意在接受加州健身之方案後,將無其他權利延續會籍,並在法令允許之範圍,無條件地、不可撤回地、且完全地免除及拋棄目前或未來可能直接或間接因會籍過期失效或加州健身並未在會籍過期前盡通知義務所得對加州健身以及其關係企業、員工、經理、董事、代理人、保險公司、繼讓人主張之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法定損害、已知或未知的、被懷疑可能存在或未被懷疑可能存在的責任、索賠及請求)。而原告林坤毅、徐竹君、洪紹玲、黃珮婷雖有簽署該文件,但依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故上開在原告林坤毅、徐竹君、洪紹玲、黃珮婷求援無助又無其他選擇下,被迫簽署預先免除被告責任之同意書,依法當屬無效,爰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之規定,以起訴狀為撤銷原告四人同意和解之意思表示。

四、嗣後,被告加州健身廢除上開片面加註文字之會員續約申請表,同時要求所有新入會及舊會員繳年費及清潔費均改用新版2008會員協議書(即被告所簡稱之續約會籍協議書),此次被告加州健身於協議書中不但增列「期限、會籍結束日、單月會籍費用」等項目,並將續約年費修改為「本公司保留增加其後續約年費之權利,每年續約年費增加上限為10%,在有關書面通知寄給您後,此續約年費增加隨即生效。」至此,所有會員均變更為一年期會籍,原有之終身會籍將不復見(除早期即以信用卡自動扣款之會員)。於此一期間,原告許鳳娥曾於98年1月10日向被告天母會所之客服人員龍巧瀛表示:僅想繳年費而不欲換約等語,卻遭到龍巧瀛拒絕,進而刷退原告許鳳娥已使用信用卡繳交年費之款項。然而,原告與被告加州健身間就年費合法締結之契約內容(甚至於其他契約重大事項),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雙方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被告加州健身任意反悔,進而使被告加州健身終止業務時得以減輕賠償責任;且被告加州健身增列上開限縮終身會籍期限之項目顯然使被告加州健身於廣告記載「終身會籍」之契約目的難以達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被告加州健身於廣告記載之內容視為會員契約之一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應推定該等條款均顯失公平而屬無效。何況,被告加州健身之終身會籍廣告僅有「只需繳交些微的年費*(第二年起需繳交年費以維持會籍)」之記載,再無其他的附註或條件限制,對照投保20年期終身健康壽險之例,可知「會籍」自始至終只有特定之單一終身會籍,繳交會費僅為會員於終身會籍下之定期給付義務,並無續約之意,則被告加州健身前曾要求終身會員簽署之會員(96年)續約申請表、新版2008會員協議書,在「茲收到會員繳交年費」以外之文意及條款均屬無效,其充其量僅係一份繳費收據。

五、又被告加州健身雖巧立名目、惡意為上開可受責難之侵權及詐欺行為,但被告加州健身畢竟是公司法人,其意思表示均是由委任之專業經理人即被告許待明為之,被告許待明利用執行委任職務之便,行詐欺及吸金之實,自應負民法第188條之連帶侵權責任無疑。而被告鄭家纓、張惠娟、崔丹瑜任職於被告加州健身之客服部門,處理所有會員相關事件(如本件契約爭議),卻幫助被告許待明為上開違法行為,亦應負共同侵權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之規定,求為確認原告在加州健身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額及法定利息。此外,被告種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不但故意侵權,更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規定,本院應對被告於最大範圍為懲罰性賠償,以杜絕被告繼續惡行,並依公平交易法第34條規定,責令被告將判決公告周知,以避免其他人繼續受害等語。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

貳、被告抗辯:

一、被告加州公司並無銷售原告所稱之終身會籍:

㈠、鑽石卡會籍乃被告加州健身所曾經銷售之預繳型會籍之一,其會籍是具固定期限的會籍,首次所須支付之費用為預先繳付該固定期限內的全部費用(該固定期限內無須另行繳納任何費用)。固定之預繳期間屆滿時,則賦予會員以非常優惠的價格購買新的一年期會籍之權利。被告加州健身自90年起銷售鑽石卡會籍,至96年6月30日停止銷售。於該銷售期間,被告加州健身曾有推出100個月、84個月、72個月、48個月、36個月、12個月不等之固定預繳期間方案,續約費用則有年繳80元、88元、777元、888元、999元等不同之續約方案,均會明確記載於會員協議書第一頁之會籍明細。被告加州健身銷售人員在銷售鑽石卡會籍時,均會向會員充分告知需繳交續約費用始能逐年延續會籍,以實質上獲得終身會籍之權益,原告等稱該續約年費為清潔費,恐有誤會,被告加州健身從未在任何廣告文宣或合約條款內容記載鑽石卡之續約年費為清潔費,亦嚴格禁止銷售人員對外宣稱該續約年費為清潔費。

㈡、無限卡會籍為被告加州健身所曾經銷售之預繳型會籍之一,其會籍是具固定期限12個月的會籍,首次所須支付之費用為預先繳付該12個月內的全部費用(該12個月內無須另行繳納任何費用)。12個月預繳期間屆滿時,則賦予會員以非常優惠的價格購買新的一年期會籍之權利。被告加州健身自93年7月5日起銷售無限卡會籍,至96年6月30日停止銷售。於該銷售期間,被告加州健身曾有推出年繳88元、888元、999元等不同續約方案,在會員購買無限卡會籍時,被告加州健身會明確於會員協議書第一頁之會籍明細欄位載明會籍開始日、會籍結束日及續約方案。被告加州健身於無限卡會員尊榮權益之文宣上雖記載「終身會員」之標題以凸顯無限卡之好處,惟已同時於該標題下加註說明「無限卡會籍係唯一能讓您終身使用之會籍,只需繳交些微之年費,就可讓您享受終身運動之樂趣。」同時於頁尾附註「*第二年起需繳交年費以維持會籍」等文字,因此,所謂終身會籍係指若會員依會員協議書之規定於預繳期間屆滿前或屆滿後一定期間內續約,繳付有關年費,會員即可一再續約,並無限定續約次數,「實質上終身享用」其無限卡會籍及以同樣續約方案續約之權利;但若會員無法在首次固定期限或其後任何合約規定續約到期日或寬限期內行使這項權利,其會籍及續約權利將於合約所載之會籍結束日永久終止,嗣後不得要求補繳年費續約回復會籍。被告加州健身銷售人員在銷售無限卡會籍時,均會向會員充分告知上情,並於簽定會員協議書時,載明續約方案,並告知若要享有「實質上終身會籍」之權益,必須依會員協議書之規定繳交些微之年費(88元至999元不等視銷售方案而定),原告等稱該年費為清潔費,恐有誤會,被告加州健身從未在無限卡廣告文宣或合約條款內容記載該續約年費為清潔費,亦嚴格禁止銷售人員對外宣稱該續約年費為清潔費。

㈢、白金卡會籍亦是被告加州健身銷售之預繳型會籍之一,其會籍是具固定期限的會籍,大部分之白金卡會籍於預繳期間屆滿時,並不享有以非常優惠價格購買新的一年期會籍之權利,僅有在極少數之個案例如本件原告李正蓉,其會籍協議書雖載明白金卡,但被告加州健身實際上發給原告李正蓉鑽石卡,使其享有與鑽石卡會籍相同之非常優惠續約價格。原告李正蓉提出會員守則與指引(適用96年11月6日前)關於白金會籍之會員權利雖載有「可使用CFC於臺灣及亞洲地區設立之所有會所,或按相關規定繳納清潔費,使用CFC於其他世界各地同業之設施」但所稱「清潔費」係指欲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於其他世界各地同業之設施,仍須依該地會所之規定繳納費用,與會員預繳期間屆至時所應繳納之續約費用係屬兩事。原告李正蓉故意混淆事實、斷章取義而主張被告加州健身有使用詐術云云,顯不可採。原告李正蓉原購買金卡會籍,於91年7月11日支付升級費升等為白金卡會籍,預繳期間36個月(會籍開始日92年3月28日),期滿後每年只須80元(被告加州健身於此個案實際上給予原告李正蓉鑽石卡之優惠續約方案,並發給鑽石卡),原告李正蓉曾續約過2次,最後一次續約時間為96年7月9日,填具續約申請表並支付80元,續約期間由96年7月9日至97年7月8日,該續約申請表上已載明「於『會籍種類與內容欄」標示為『預繳型會籍』附續約方案之會籍,會員必須於會員協議書內之會籍資料部分(或續約協議書的隨後續約)所列明『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員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籍將會失效,加州健身中心允許會員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已失效之會籍,若會員未能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永久終止。」原告李正蓉既已於該續約申請表上簽名(被告否認偽造李正蓉之簽名),自不得嗣後對新的續約規定故意諉為不知,其疏於3個月寬限期內(即97年10月8日前)完成續約手續,依合約規定原告李正蓉之會籍於97年7月8日永久終止。

㈣、白金卡加值卡會籍亦是預繳型會籍之一,其會籍是具固定期限(大部分為12個月)的會籍,於預繳期間屆滿時,得享有依合約所載續約方案價格購買新的一年期會籍的權利。原告陳美穎於96年10月30日購買附期限月繳型會籍,復於96年11月6日支付升級費轉為白金加值卡,預繳期間為12個月(自96年10月30日起至97年10月29日止)期滿後得享有年繳2,299元續約一年之權利。其會籍協議書第2頁會籍條款及條件第4條已明確載明「於預繳期間屆滿日之前,該會員得依據會籍明細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但原告陳美穎從未於預繳期間屆滿前提出續約申請並繳交續約費用,故其會籍於97年10月29日屆期終止,自屬當然,被告加州健身並無違反任何合約規定。

二、被告加州健身於會籍協議書、續約申請表或續約會籍協議書已載明續約之規定,原告自願簽署合約,自該受合約條款之拘束:

㈠、被告加州健身於早期90年至93年間所使用之合約(即大多數為鑽石卡會員之原告所使用的版本),係採用手寫方式填載會員個人資料及會籍資料,並在第一頁右上角蓋章載明會員類別,右上角之會籍內容載明「鑽石100個月會籍,不限會所、不限時段,期滿後,每年只須繳80元」第二頁會籍之條款及條件第5條載明「於『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標示為『預繳型會籍』之會員,得於該欄位所記載之預繳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會所,而於預繳期間屆滿後,該會員得依據『會籍種類及內容』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限。」該條款雖未明示會員應於預繳期間屆滿後幾日內決定是否續約,但參諸社會通念,所謂續約係指契約期限屆滿後接續讓契約有效之意思表示,探求當事人真意可知該續約權利並非無期限限制,故設若預繳型會籍之會員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立即為續約之意思表示,被告自可解釋會員係無意續約,原告與被告加州公司間之契約則屆期終止。又被告加州健身於93年10月起開始使用電腦系統列印合約,所有會員資料及會籍明細會輸入電腦系統中再行列印出來供會員簽署,以原告吳祥筠為例,其於95年7月5日購買最短使用期間12個月之月繳型會籍,復其於95年7月27日簽署會籍協議書,一次預繳4萬5,000元升級為鑽石卡會籍,會籍明細載明期限為12個月,會籍開始日為95年7月27日,會籍結束日為96年7月26日,續約方案年繳999元,會籍協議書第2頁會籍條款及條件第4條規定「於預繳期間屆滿之前,該會員得依據會籍明細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但原告吳祥筠於96年7月26日會籍結束日前,並無依約繳交999元之年度續約費用以延續會籍至97年7月26日終止,嗣後不得再請求補繳費用回復。

㈡、雖然被告加州健身過去在實務作業上,並未嚴格執行契約條款要求會員應於屆期前或屆期後立即續約以延續會籍,若會員能舉證有特殊原因無法於屆期後3個月內期間繳費,被告加州健身曾經於個案允許會員恢復其失效之會籍,並不代表被告加州健身已拋棄其後行使任何合約賦予之權利。況且,被告加州健身發現給予會員彈性以行使續約權利,反而導致會員違反誠信原則濫用權利於預繳期間屆滿後事隔數月甚至

一、二年以上之期間始來主張補繳費用續約,此舉顯已違反會籍協議書給予續約權利之精神,造成被告加州健身營運上之困擾。故基於經營效益,及為避免契約文字不明確可能產生因會員於屆期後是否續約長期不為意思表示,致被告與會員間契約效力不確定之爭議,被告加州健身決定於95年12月11日起嚴格執行上述續約政策,於新版「續約申請表」上加註「會員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籍將會失效,加州健身中心允許會員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已失效之會籍,若會員未能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永久終止。」以提醒會員。同時,要求會員於續約時簽訂當時被告加州健身適用之會籍協議書版本(下稱續約會籍協議書)載明新的合約期限、續約費用及續約到期日,及3個月寬限期條款之規定,以杜爭議。該續約期間之約定,僅係為使法律關係明確所必要之修正,並無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致影響會員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原告既已自願簽署該續約申請表及(或)續約會籍協議書,瞭解其應於續約到期日以前或到期日後3個月寬限期內續約,顯已知悉瞭解續約期間之規定。事實上,大多數續約過之原告均已簽署載明3個月寬限期條款之續約申請表及(或)續約會籍協議書,卻刻意諉為不知,原告等以被脅迫為藉口否認該續約條款效力之主張,顯屬臨訟辯詞,不足採信。

三、就原告所提及之三件個案爭議,茲說明如下:

㈠、原告倪子庚於89年3月31日首次入會,支付4萬5,990元購買金卡會籍36個月,會籍僅適用於統領店,36個月屆滿後每月可以2,555元續約,其後因被告加州健身推出優惠之鑽石卡100個月會籍(原價10萬元),原告倪子庚於89年11月15日支付升級費6萬2,956元升級為鑽石卡100個月,由於原告倪子庚僅支付鑽石卡與金卡之差額費用辦理升級,故100個月之預繳期間係自首次入會89年3月31日起算至97年7月31日止,始符合契約之真意。又原告倪子庚於會籍屆期前及其後均未曾行使續約之意思表示,亦未繳交續約費用辦理續約,故參諸合約規定及社會通念對於續約之理解,被告加州健身自可解釋原告倪子庚係無意續約,雙方契約則屆期自97年7月31日起終止。退步言之,縱原告倪子庚認為應以合約上記載之89年11月15日(即支付差額升級為鑽石卡100個月之當日)作為100個月預繳期之起算日,即以98年3月15日為預繳期間屆期日,但原告倪子庚於96年8月20日後即未曾進入被告加州健身之會所使用設施,於98年3月15日前及其後亦未曾行使續約之意思表示,亦未繳交續約費用辦理續約,其會籍應認於98年3月15日業已屆期終止,嗣後不得再請求回復。

㈡、原告馬美倫於89年9月14日首次入會,支付2萬0,264元購買月繳型白金卡會籍,於89年9月21日支付升級費2萬9,643元(即金卡4萬9,907元與白金卡2萬0,264元之差額)轉為金卡預繳36個月,復於90年12月29日支付升級費4萬5000元升級為鑽石卡100個月,由於原告馬美倫僅支付鑽石卡與先前購買卡別之差額費用辦理升級,故100個月之預繳期間係自首次入會89年9月14日起算至98年1月14日至,始符合契約之真意。又原告馬美倫於會籍屆期前及其後均未曾行使續約之意思表示,亦未繳交續約費用辦理續約,故參諸合約規定及社會通念對於續約之理解,被告加州健身自可解釋原告馬美倫係無意續約,雙方契約則屆期自98年1月14日起終止。退步言之,縱原告馬美倫認為應以合約上記載之90年12月29日(即支付差額升級為鑽石卡100個月之當日)作為100個月預繳期之起算日,即以99年4月29日為預繳期間屆期日,但原告馬美倫於97年7月30日後即未曾進入被告加州健身之會所使用設施,於99年4月29日前及其後亦未曾行使續約之意思表示,亦未繳交續約費用辦理續約,其會籍應認於99年4月29日業已屆期終止,嗣後不得再請求回復。

㈢、原告許鳳娥原為天母好萊塢之會員,於被告好萊塢星光併購好萊塢之後,原告許鳳娥於94年3月16日與被告好萊塢星光簽訂會員協議書,支付升級費2萬9,999元升級為鑽石卡12個月會籍,會籍協議書右上方會籍種類與內容明載「預繳期間12個月」、「會籍開始日為94年5月1日」,並以蓋章方式註明「期滿後每年只須繳999元」。從會籍內容之記載,明確可知原告許鳳娥購買之鑽石卡為固定期間12個月之會籍,被告銷售人員僅係應原告之要求以手寫加註「終身」一詞(當時被告好萊塢星光之總經理沈之玨有簽名於會籍條款與條件第2條下方,目的是為確認關於轉讓手續費所做之手寫修改,與修改會籍期間無關),以加強「實質上終身享用」之契約真意,並非改為以終身為契約期限。換言之,由於被告好萊塢星光並無限定續約次數,只要原告許鳳娥持續依約繳付有關年費辦理續約,即得繼續使用會所服務。又原告許鳳娥之預繳期間12個月於95年4月30日屆滿,其於95年5月1日及97年1月8日分別支付續約年費999元,會籍期間至98年1月7日。由於被告加州健身為避免與會員間因續約時會籍期間認知不同所生之爭議,已嚴格要求櫃臺人員告知會員必須於繳納續約年費時簽訂新的會籍協議書以購買新的一年期會籍,其上會載明新的合約期限(一年)、續約費用、續約到期日及3個月寬限期條款之規定。然原告許鳳娥堅稱其會籍為終身期限,拒絕簽署新的會籍協議書。基此,契約雙方對於契約之重要之點(即會籍期限)顯有重大差異,無法達成共識,被告好萊塢星光自無法同意與原告許鳳娥成立新的一年期會籍契約繼續提供會籍服務,故退還98年1月10日許鳳娥事先以刷卡方式支付之999元,實屬合法有理。

四、被告加州健身依約並無義務或責任向會員發出任何有關延續會籍的通知或提醒:

被告加州健身所銷售之鑽石卡、無限卡及白金卡會籍,均為具有固定期限之會籍,當該固定期限屆滿時,會籍即應自動到期終止,除非會員決定依約行使其續約權利,並繳納約定之續約費用。由於是否行使續約權利並繳交續約費用以延續會籍係會員自由意志之行使,會員需主動向被告加州健身提出續約申請,並經被告加州健身同意後(若會員依約辦理續約手續,被告加州健身均會同意),始成立新的一年期會籍契約。若會員並未提出續約,雙方未成立新的一年期會籍契約,被告加州健身自會籍屆滿時依契約規定即不負有任何繼續給付服務之義務,亦無債務不履行可言,此乃定期契約之本質,被告加州健身於會籍屆期終止時,自無須另行寄發通知終止會籍協議書。況且,法令並無要求被告加州健身需主動提醒會員行使續約權利,會員協議書條款亦無賦加被告加州健身主動通知會員會籍即將到期或催告會員繳交續約費用之義務。惟為服務會員及鼓勵會員續約,被告加州健身曾於96年8月1日至97年9月30日間寄發書面續約通知,提醒會員其會籍即將到期,其應於會籍到期日後3個月期限內續約,但嗣後發現因會員簽約時所提供之地址有誤或未告知地址變更,導致該書面通知之效果不如預期,且會員常以未收到通知為由,要求被告加州健身允許其於會籍到期日3個月後仍得辦理續約,然因被告加州健身並未使用雙掛號郵件以追蹤確認會員確實收到通知,無法證實會員之說法是否正確,實際運作上反容易造成爭議,因此管理階層決定取消該書面通知,自97年10月1日起改採櫃臺口頭提醒之方式,若會員於會籍即將到期前或到期後3個月之寬限期內進入會所運動,會所櫃臺人員將提醒會員其續約權利,會員可當場繳交續約費用以更新會籍一年。此外,原告雖提出月費繳納通知書、信用卡自動轉帳繳納月費申請書,但此與預繳型會籍期間屆滿時需繳交之續約費用無關;另被告會籍協議書會籍條款與條件關於費用催繳之約定所述「所有入會費、手續費及月費均採預先繳付之方式,如會員未於應付款日繳納,本公司保留得拒絕該欠費之會員進入任何加州健身中心會所之權利,直到該會員完全繳清積欠之費用為止。本公司並得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以追索會員積欠之費用」等語,係指催繳入會費、手續費及月費等會籍有效期間內積欠之費用,亦與續約費用無關。換言之,續約費用乃會籍有效期間到期後是否續約之費用,若會員不繳納,僅是無法更新會籍繼續使用會所一年,被告加州健身並不可追償該續約費用,顯見續約費用並非合約所指之欠費,被告加州健身並無催繳之權利亦無催告會員繳費之義務。

五、對於會籍於到期日終止所生之爭議,已同意接受協商方案並自願簽署同意書原告四人,無權提起本件訴訟:

由於部分會員疏於詳讀會員協議書規定以致於未能於預繳期間屆期前或屆期後一定期間內立即辦理續約以更新會籍一年,而導致會籍屆期終止之爭議,經會員向王鴻薇市議員申訴後,被告加州健身與王市議員及陳柏菁消保官共同協商出合乎情理且優於會籍協議書之解決方案。依該方案,所有含12個月期限預繳型會籍之無限卡會籍及鑽石卡會籍,在到期日後未能續約的會員,須自其原預繳會籍開始日後起算5年期限,會員得依其會籍協議書上之每年續約費續約至5年期限到期。屆時,會籍及續約優惠將永久失效,若會員欲繼續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會所設施,必須購買全新會籍。所有其他期限之鑽石卡會籍,得於到期日後恢復會籍及續約,但續約會籍之開始日須自原預繳會籍結束日開始起算,展延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時會籍及續約優惠將永久失效,若會員欲繼續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會所設施,必須購買全新會籍。而截至99年5月20日為止,共有415位會員同意接受該協商方案,並簽署同意書確認該解決方案為解決「會籍過期而失效」之全部及最後確定之和解方案,會員同意「在法令允許之範圍內無條件地、不可撤回地、且完全地免除及拋棄本人目前或未來可能直接或間接因會籍過期失效或加州健身並未在會籍過期前盡通知義務所得對加州健身以及其關係企業、員工、經理、董事、代理人、保險公司、繼讓人及受讓人主張之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法定損害、已知或未知的、被懷疑可能存在或未被懷疑可能存在的責任、索賠及請求)。本同意書應在最廣泛之範圍內適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侵權行為、契約、普通法/習慣法、憲法或任何法定請求權,以及關於律師費及其他之請求。」會員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和解方案以回復會籍,被告加州健身從未強迫會員必須接受,惟若會員同意接受協商方案並自願簽署同意書,即應受該同意書條款之拘束,不應違反和解協議針對會籍過期而失效之爭議另行對被告加州健身、代表人及員工做任何之主張。所以,原告林坤毅既於98年5月25日簽署同意書拋棄因會籍失效爭議所得對被告加州健身提出之請求,另原告徐竹君、洪紹玲、黃珮婷之情形亦同,均應受其於98年7月31日、98年6月18日、98年4月22日所簽署之同意書拘束,不得復提起本件訴訟。該四人嗣後違反和解協議及誠信原則,悖於同意書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對該四人之請求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被告加州健身之會籍協議書並無違反體委會公布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體委會於96年8月15日始公布實施,適用於96年8月15日後簽署之契約,並無溯及適用之效力。姑不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溯及適用之效力,原告主張終身會員之期限超過十年,違反體委會之規定云云,顯屬誤會。如前所述,被告加州健身並無銷售終身會籍,其所銷售之預繳型會籍皆係附有固定預繳期間之會籍,且該預繳期間並未超過十年,顯無違反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契約期間不得逾十年」之精神。另被告加州健身早於92年7月起即銷售僅有一年預繳期間之鑽石卡會籍,而93年7月5日起銷售之無限卡會籍,預繳期間亦僅限於一年,故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96年8月15日實施後,被告加州健身並不適用履約保證金(即契約期間逾一年且預收金額超過5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履約保證)之規定自明,是原告主張被告加州健身欲規避履約保證之沈重財務責任而惡意企圖清除終身會籍會員云云,顯屬無稽。事實上,被告加州健身一向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之命令,為因應體委會於98年9月13日起實施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條文,被告加州健身已依法就98年9月13日起所簽訂會籍合約之預收會籍費用百分之50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信託法規定交付華泰商業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其修正後之會籍協議書條款亦已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可見被告加州健身甚為重視會員權益,為合法經營健身中心之業者,原告因契約爭議刻意誣指被告加州健身有詐欺及吸金行為,實已涉及妨害被告加州健身長久建立之優良商譽。

七、被告加州健身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原告主張被告加州健身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無非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認為無限卡廣告內記載終身會籍一詞即視為會員契約之一部分,據此指稱被告定型化契約內之「續約、會籍結束日」因與終身會籍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被告定型化契約內條款之限制,致終身會籍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定型化契約自始無效云云。但被告加州健身所銷售之無限卡係具有固定期限12個月會籍之契約,已如前述,兩造間之契約既非終身會籍契約,原告所稱於終身會籍契約主要權利或義務之內容及範圍外之條款均自始無效云云,顯屬無稽。此外,本件屬兩造間契約之爭議,與公平交易法無關,原告要求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將第一審判決書登報或公告,顯無法律上理由。

八、原告請求被告加州健身及員工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云云,於法無據:

原告侵權行為之主張,主要係關於其會籍是否因屆期未續約而自動終止之契約爭議所衍生,與民法第184條前段所謂「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要件不合。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實被告有何背於善良風俗方法,致生損害於原告。且依前所述,原告既以自願購買會籍並簽署會籍同意書,即應受該續約約定之拘束,今係因原告疏於注意其合約書續約約定,怠於行使其續約權利導致會籍因未按時續約而屆期終止,本件合約終止既可歸責於原告,被告加州健身即無違反合約約定或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民法第184條後段之侵權行為,亦非有據。另被告許待明為美籍人士,其雖登記為被告加州健身在臺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實際上於香港工作負責亞洲地區所有會所,至於其他被告張惠娟、崔丹瑜及鄭台音等人係客服部門之人員,按公司政策及會籍協議書條款處理會員申訴及會籍糾紛問題,縱其對合約之解釋與會員有所不同,僅屬被告加州健身是否履行契約之問題,顯與民法第188條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侵權行為要件不合,此由民法既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又另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條文觀之自明。而且,民法第216條所謂所受損害,係指既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減少之情形,亦稱積極損害;原告未因合約終止而導致其既存財產減少,故無所受損害。此外,亦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其所主張之計算方式,係其所失利益。況且,原告推定其得繼續使用會籍10年,並以當初所繳交之「預繳期間費用」換算為未來10年來之每日價值,是否即可視為「依計畫可得知預期財產利益」,皆有爭議。申言之,被告加州健身既未銷售終身會籍,會籍屆期終止之後即無失權期間可言,原告關於失權期間損害賠償之計算,無論視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均屬於法無據,原告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及計算數額均無理由,應與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各原告於入會時皆有與被告加州公司或好萊塢星光簽署會員協議書,載明會籍期間及續約方案,會籍條款與條件則視會員簽約時期有不同版本,但「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標示為Infinity-無限卡或Diamond-鑽石卡之會員,均得不限時段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所有會所,有各原告之會員資料在卷可稽(見附表二會籍協議書欄位所示)。

二、被告於銷售無限卡時所散發無限卡會員尊榮權益之文宣上,其上雖記載「終身會籍」之標題以凸顯無限卡之好處,惟已同時於該標題下加註說明「無限卡會籍係唯一能讓您終身使用之會籍,只需繳交些微之年費,就可讓您享受終身運動之樂趣。」同時於頁尾附註「*第二年起需繳交年費以維持會籍」等文字,有上開無限卡銷售文宣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消卷一第38-39頁)。

三、原告未能於預繳期間屆期前或屆期後3個月內繳費而遭被告加州健身終止會籍之爭議,被告加州健身與王鴻薇市議員及陳柏菁消保官有共同協商出解決方案。依該方案,所有含12個月期限預繳型會籍之無限卡會籍及鑽石卡會籍,在到期日後未能續約的會員,須自其原預繳會籍開始日後起算五年期限,會員得依其會籍協議書上之每年續約費續約至五年期限到期。屆時,會籍及續約優惠將永久失效,若會員欲繼續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會所設施,必須購買全新會籍。所有其他期限之鑽石卡會籍,得於到期日後恢復會籍及續約,但續約會籍之開始日須自原預繳會籍結束日開始起算,展延期限以二年為限,屆時會籍及續約優惠將永久失效,若會員欲繼續使用被告加州健身會所設施,必須購買全新會籍。而本件原告林坤毅、徐竹君、洪紹玲、黃珮婷曾分別於98年5月25日、98年7月31日、98年6月18日、98年4月22日簽署上開同意書,有被告加州健身於97年12月16日對臺北市體育處之回函、原告林坤毅等四人所簽署之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消卷一第52-53、271-274頁)。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加州公司或好萊塢星光間係簽署終身會籍契約,並無所謂續約或會籍到期日;其於固定期間經過後雖需繳交些微的年費及清潔費,但此僅是會員於終身會籍下之定期給付義務,被告加州健身於原告欠繳上開費用期間,僅得對原告之會籍為暫時失權之效果,並無終止原告契約之權利等語。惟被告則以前揭情辭置辯,因此,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即為:㈠原告於入會時與被告加州公司或好萊塢星光簽署之會籍協議書是否約定其可享有終身會籍?㈡被告加州健身是否有義務或責任向原告發出任何有關延續會籍的通知或提醒?㈢如原告確實享有終身會籍,其所主張之各項賠償數額,是否有據?茲審究如次:

㈠、原告於入會時與被告加州公司或好萊塢星光簽署之會籍協議書是否約定其可享有終身會籍?

1、查被告加州健身與如附表二項次㈠~㈢所示之原告簽署之會員協議書,均係採用手寫方式填載會員個人資料。如附表二項次㈠所示之原告是在第一頁右上角之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以蓋章載明「鑽石100個月(或72個月、48個月、36個月、12個月)會籍。不限會所,不限時段。期滿後,每年只須繳80元(或88元、777元、888元、999元)」等文句,如附表二項次㈡所示之原告則是在第一頁右上角之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以手寫方式記載「無限卡會籍。不限會所,不限時段。一年後,每年:88元」等相似文句;二者再同樣於協議書第二頁之會籍之條款及條件第5條約定:「於會籍種類與內容欄位標示為預繳型會籍之會員,得於該欄位所記載之預繳期間內使用本公司指定之會所。而於預繳期間屆滿後,該會員得依據於會籍種類及內容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等語。如附表二項次㈢所示原告則直接在第一頁下方之合約條款第3條會籍內容(C)以填空方式約定「預繳型會籍:本會籍於60個月內有效,並於期間屆滿後得以新台幣888元整之延續費用延長12個月。」以上並經該等原告簽認無訛。足徵如附表二項次㈠~㈢所示原告之會員資格並非終身未定期限,否則其無須於預繳期間期滿後,每年依據會籍種類及內容欄位或會籍內容欄位所記載之固定金額繳費,始能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限。

2、又被告加州健身與如附表二項次㈣所示之原告簽署的會員協議書,係將會員資料及會籍明細輸入電腦系統中再行列印出來供原告簽署。被告加州健身在會籍條款及條件第4條除繼續延用與附表二項次㈠、㈡所示之原告所使用的會籍之條款及條件第5條「…於預繳期間屆滿後,該會員得依據於會籍種類及內容欄所記載之優惠費率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相同之約定,還進一步的在會籍明細標示如附表二項次㈣所示原告的「會籍結束日」明確日期,並清楚載明會員欲使用續約方案應繳付之金額若干,就其文字記載位置及方式而言,附表二項次㈣之原告應無閱讀及理解上之困難,並經各該原告親自簽名確認無訛。應可知如附表二項次㈣所示原告之會員資格亦非終身未定期限,否則雙方應會約定會籍無限期,而非約定於預繳期間屆滿後,會員必須繳付續約方案所載金額以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始符常情。

3、此外,被告加州健身於無限卡會員尊榮權益之廣告文宣中固載有「終身會員」一詞,惟其為避免爭議,已同時在該標題下加註說明「只需繳交些微之年費,就可讓您享受終身運動之樂趣」,並於頁尾附註「第二年起需繳交年費以維持會籍」等文句。經斟酌該廣告文宣之前後文義及其排列方式,該廣告文宣應指「若無限卡會員能自第二年起持續繳交些微年費,即可一再延長會籍之有效期限,達到實質上終身享用被告加州健身全球所有俱樂部及設備之目的」,而非「無限卡會員之資格係終身無任何限制」之意,始符當事人締約真意,並符誠信原則。至於被告加州健身在會員協議書之會籍條款與條件中載明「所有入會費、手續費及月費均採預先繳付之方式。如會員未於應付款日繳納月費,本公司保留得拒絕該欠費之會員進入任何CFC會所之權利,直到該會員完全繳清積欠之費用為止。本公司並得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以追索會員積欠之費用…會員繳納月費之義務僅在會員依據本協議書之條款終止本協議書時方得終止」等語(見本院審消卷一第46頁、本院卷二第113頁等),應是指於會籍有效期限內積欠之費用(如入會費、手續費及月費等);而前述原告得依據如附表二所示之續約方案更新會籍有效期間之費用,則是指會籍有效期間到期後是否續約之費用,若原告不繳付,僅是不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而無法再使用任何CFC會所,被告加州公司並不可追償,顯見續約費用並非該條所指之費用。況且,上開協議書之會籍條款與條件另載有「…預繳型會籍之會員,若非以上述第5點原因(即有公立醫院醫生出具之傷療診斷證明或政府所發之兵役徵召令)申請暫停會籍,需另繳納每年新台幣2,000元整之暫停會籍費用,會籍將依暫停期間而順延」等文句;換言之,原告因個人因素而於會籍有效期限內要求暫停會籍,必須繳納暫停會籍費用始能將會籍有效期間順延,否則會籍有效期限仍繼續進行,顯見原告之會員資格並非終身無任何限制,甚為明悉。故原告主張其會員資格為終身云云,尚不足採。

㈡、被告加州健身是否有義務或責任向原告發出任何有關延續會籍的通知或提醒?

1、原告之會員資格並非終身無任何限制,僅係於預繳期間屆滿後,其得繳付續約方案所載金額以持續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已如前述。而依通常交易觀念,所謂續約係指契約期限屆滿後接續讓契約有效之意思表示,故設若預繳型會籍之原告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立即為續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加州健身自可解釋會員係無意續約,雙方之契約已經終止。但雙方簽署之會員協議書會籍條款與條件並未明示原告決定是否續約係有期間限制,可能產生因原告是否續約長期未為意思表示,致雙方間契約效力不確定之爭議,被告加州健身因此於會員續約申請表、續約會籍協議書約定「會員未能於續約到期日或之前續約,會籍將會失效,加州健身中心允許會員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以失效之會籍,若會員未能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永久終止。」等語(見本院審消卷一第54、56-58頁),使雙方之法律關係更為明確、安定,核與民法第170條第2項、第257條等法律規定未定期限可催告行使權利之立法目的並無相違,上開約定既未剝奪原告之續約權利,且約定可行使續約權利之期間亦屬相當,則原告等簽名於其上,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原告雖主張被告使其誤信會員續約申請表、續約會籍協議書為一如往年之繳費收據,始簽名於其上云云。然參以原告之智識程度,衡情自會就親自簽名之契約、文件相關細節審慎為之,而觀諸該會員續約申請表、續約會籍協議書上所載之前開約定內容,續約申請表係以不同之色澤或以底線特別標明,續約會籍協議書則是直接將之訂入會籍條款與條件內,就其文字填寫位置及方式而言,應無閱讀及理解上之困難,已足促使會員於簽名時注意其內容,原告當時實無不能詳細審閱會員續約申請表、續約會籍協議書上所載之前開約定內容,足見其就會員未能於3個月寬限期內恢復會籍及續約,會籍將永久終止乙節應知之甚詳,故原告主張其係誤信會員續約申請表、續約會籍協議書為一如往年之繳費收據云云,並非可採。

2、又本件原告之預繳期間起算日、預繳期間屆滿日、有續約者最後一次續約期間,詳如附表二各欄位所示(原告倪子庚、馬美倫係支付與先前購買卡別之差額費用辦理升級成為預繳型會籍,與其他原告係直接支付全額費用購買預繳型會籍之情形不同,故原告倪子庚、馬美倫之預繳期間應自首次入會時起算)。準此,原告既無法於首次固定期限或其後任何合約規定續約到期日或寬限期內行使這項權利(包括否認簽署會員續約申請表之原告李正蓉、戴文文、吳幸臻、林守仁,以及拒絕簽署續約會籍協議書之原告許鳳娥),其會籍及續約權利將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會籍屆期終止日永久終止,嗣後不得要求補繳年費續約回復會籍。原告雖主張被告加州健身於會員之繳納期限即將屆至時,應依市場之交易習慣寄發繳費通知云云。惟查,原告所購買之會籍已經定有固定期限,於該固定期限屆滿時契約即應自動終止,除非契約另行約定被告加州健身有主動通知原告繳交續約費用之義務,或者契約逕為終止時,將使當事人一方之優先權地位喪失,為免影響其權利,而賦予他方通知義務。但本件並無優先權問題存在,且縱使被告加州健身前曾寄發書面續約通知,提醒會員應於會籍到期日後3個月寬限期限內續約,此僅屬服務客戶積極之舉,尚難認被告加州健身已同意將契約內容加入其有主動寄發續約通知此點,是被告加州健身並無主動通知義務,原告仍應自行遵照契約約定期間向被告加州健身提出續約申請,始得更新會籍之有效期間。故原告上開主張,要非可採。

3、此外,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96年2月15日以體委設字第0960003317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6年8月15日起實施,不適用於96年8月15日前兩造所簽署之會員協議書。職此,本件會員協議書(均於96年8月15日前簽訂)既無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告主張其享有終身會籍,且被告加州健身於會員之繳納期限即將屆至時,有向原告寄發繳費通知之義務云云,亦不足採,足見被告等確實係依債之本旨實行給付,則有關爭點㈢即無再予審究論述之必要。

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公平交易法第32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等規定,請求確認各原告在加州健身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賠償額、懲罰性賠償金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應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三個工作日內,將法院判決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公告周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附表一: │├──┬────┬──────────────────────────────────┤│編號│原告姓名│ 訴之聲明 │├──┼────┼──────────────────────────────────┤│ 1 │倪子庚 │㈠確認原告倪子庚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89年11月1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3月3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倪子庚損害賠償額1萬 ││ │ │ 3,98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萬3,916元,並自9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2 │馬美倫 │㈠確認原告馬美倫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0年12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2月2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馬美倫損害賠償額1萬││ │ │ 0,2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1,200元,並自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3 │王昭文 │㈠確認原告王昭文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1年3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3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王昭文損害賠償額7,85││ │ │ 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7,136元,並自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 │李薏青 │㈠確認原告李薏青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1年8月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8月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薏青損害賠償額3,850││ │ │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3,100元,並自9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5 │胡芝華 │㈠確認原告胡芝華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1年8月1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8月1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胡芝華損害賠償額3,86││ │ │ 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3,160元,並自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6 │高金陵 │㈠確認原告高金陵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1年8月1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8月1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高金陵損害賠償額3,86││ │ │ 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3,160元,並自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7 │林霽 │㈠確認原告林霽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2年12月3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12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霽損害賠償額1萬 ││ │ │ 2,649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5,894元,並自96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8 │陳孟哲 │㈠確認原告陳孟哲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2年2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3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孟哲損害賠償額5,74││ │ │ 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4,452元,並自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9 │干詠龍 │㈠確認原告干詠龍與被告好萊塢星光簽定,且由被告加州公司核發以92年10月││ │ │ 1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 ││ │ │ 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1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干詠龍損害賠償額1萬││ │ │ 0,89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5,376元,並自97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洪倫 │㈠確認原告徐洪倫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3月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3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洪倫損害賠償額7,304││ │ │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3,824元,並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 │楊嘉怡 │㈠確認原告楊嘉怡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2月2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6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楊嘉怡損害賠償額5,20││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1,248元,並自9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守仁 │㈠確認原告林守仁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8月1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8月3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守仁損害賠償額5,11││ │ │ 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0,660元,並自97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石漢彬 │㈠確認原告石漢彬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7月1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7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石漢彬損害賠償額1萬 ││ │ │ 0,86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5,184元,並自97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劉奕宏 │㈠確認原告劉奕宏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0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劉奕宏損害賠償額9,4││ │ │ 0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6,448元,並自97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黃翠玲 │㈠確認原告黃翠玲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1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11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黃翠玲損害賠償額1萬││ │ │ 9,37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1萬6,256元,並自9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林淑貞│㈠確認原告徐林淑貞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6月1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 ││ │ │ 卡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1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林淑貞損害賠償額1 ││ │ │ 萬0,439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2,634元,並自97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郁蕙 │㈠確認原告陳郁蕙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9月1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1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郁蕙損害賠償額9,96││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9,808元,並自97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采穎 │㈠確認原告李采穎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2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采穎損害賠償額5,7││ │ │ 9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4,776元,並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周羿宏 │㈠確認原告李采穎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2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采穎損害賠償額4,5││ │ │ 0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7,048元,並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江慈華 │㈠確認原告江慈華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2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江慈華損害賠償額7,7││ │ │ 2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6,368元,並自97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劉怡秀 │㈠確認原告劉怡秀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11月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劉怡秀損害賠償額1萬 ││ │ │ 2,38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4,304元,並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羅源彰 │㈠確認原告羅源彰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羅源彰損害賠償額9,35││ │ │ 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6,112元,並自9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華美琳 │㈠確認原告華美琳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2月1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9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華美琳損害賠償額1萬 ││ │ │ 2,78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6,680元,並自9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文益 │㈠確認原告徐文益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2月2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文益損害賠償額1萬 ││ │ │ 8,127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萬8,760元,並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吳靜宜 │㈠確認原告吳靜宜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2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2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吳靜宜損害賠償額1萬 ││ │ │ 0,99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5,952元,並自9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紀佳榆 │㈠確認原告紀佳榆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3月1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3月1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紀佳榆損害賠償額7,43││ │ │ 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4,604元,並自98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許鳳娥 │㈠確認原告許鳳娥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5月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5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許鳳娥損害賠償額6,808││ │ │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0,848元,並自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雲航 │㈠確認原告李雲航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6月3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雲航損害賠償額8,71││ │ │ 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2,272元,並自97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京羚 │㈠確認原告陳京羚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8月1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8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京羚損害賠償額6,09││ │ │ 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6,576元,並自9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朱碧珍 │㈠確認原告朱碧珍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4月2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4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朱碧珍損害賠償額9,54││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7,288元,並自9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吳祥筠 │㈠確認原告吳祥筠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7月2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7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吳祥筠損害賠償額1萬 ││ │ │ 3,57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8萬1,432元,並自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彭世州 │㈠確認原告彭世州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9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9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彭世州損害賠償額1萬 ││ │ │ 1,759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0,544元,並自9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呂雅婷 │㈠確認原告呂雅婷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9月1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1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呂雅婷損害賠償額1萬 ││ │ │ 0,77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4,620元,並自9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曹世倫 │㈠確認原告曹世倫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月3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曹世倫損害賠償額7,66││ │ │ 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5,984元,並自97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利麒勳 │㈠確認原告利麒勳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5月3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5月3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利麒勳損害賠償額1萬 ││ │ │ 8,62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1萬1,774元,並自95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鈺羚 │㈠確認原告陳鈺羚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1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鈺羚損害賠償額5,2││ │ │ 2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1,334元,並自97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謝雅賢 │㈠確認原告謝雅賢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1月1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1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謝雅賢損害賠償額1萬││ │ │ 1,86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0,956元,並自97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伍建安 │㈠確認原告伍建安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2月1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2月1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伍建安損害賠償額8,46││ │ │ 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0,760元,並自98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楊政霖 │㈠確認原告楊政霖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4月1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4月1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楊政霖損害賠償額8,11││ │ │ 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8,672元,並自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郭孟瑩 │㈠確認原告郭孟瑩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5月2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5月2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郭孟瑩損害賠償額8,38││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0,328元,並自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范毓麟 │㈠確認原告范毓麟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5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5月2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范毓麟損害賠償額1萬 ││ │ │ 3,21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9,296元,並自97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素日耎│㈠確認原告李素日耎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6月1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 ││ │ │ 卡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1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素日耎損害賠償額1 ││ │ │ 萬2,94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7,664元,並自97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丞希 │㈠確認原告徐丞希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6月1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6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丞希損害賠償額1萬 ││ │ │ 8,73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1萬2,416元,並自96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曾鵬文 │㈠確認原告曾鵬文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7月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7月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曾鵬文損害賠償額1萬 ││ │ │ 2,62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3,744元,並自98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王如玉 │㈠確認原告王如玉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8月1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8月1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王如玉損害賠償額1萬 ││ │ │ 1,14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6,870元,並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劉定萍 │㈠確認原告劉定萍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9月2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9月2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劉定萍損害賠償額2萬 ││ │ │ 5,86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5萬5,196元,並自95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昭慧 │㈠確認原告李昭慧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9月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昭慧損害賠償額1萬 ││ │ │ 0,89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5,340元,並自9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吳幸臻 │㈠確認原告吳幸臻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9月1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1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吳幸臻損害賠償額1萬 ││ │ │ 0,08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0,480元,並自9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羅湘怡 │㈠確認原告羅湘怡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0月2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2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羅湘怡損害賠償額1萬││ │ │ 1,42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8,544元,並自97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正宏 │㈠確認原告陳正宏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1月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11月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正宏損害賠償額1萬 ││ │ │ 6,46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萬8,784元,並自9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亭萱 │㈠確認原告林亭萱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1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2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亭萱損害賠償額1萬││ │ │ 0,24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1,440元,並自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坤毅 │㈠確認原告林坤毅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2月1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坤毅損害賠償額1萬││ │ │ 1,75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0,524元,並自9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戴文文 │㈠確認原告戴文文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4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4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戴文文損害賠償額1萬 ││ │ │ 2,82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6,950元,並自97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蔡裕貞 │㈠確認原告蔡裕貞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6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蔡裕貞損害賠償額1萬 ││ │ │ 1,94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1,640元,並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周昭男 │㈠確認原告周昭男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6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2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周昭男損害賠償額1萬 ││ │ │ 1,89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1,370元,並自97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鄭淑端 │㈠確認原告鄭淑端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6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鄭淑端損害賠償額1萬 ││ │ │ 1,11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6,696元,並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許瑩 │㈠確認原告陳許瑩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6月1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1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許瑩損害賠償額1萬 ││ │ │ 2,92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7,568元,並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奕欽 │㈠確認原告陳奕欽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9月1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1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奕欽損害賠償額1萬 ││ │ │ 1,45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8,736元,並自9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莊淳馨 │㈠確認原告莊淳馨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9月2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9月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莊淳馨損害賠償額1萬 ││ │ │ 0,13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0,816元,並自9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依璇 │㈠確認原告李依璇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0月1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1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依璇損害賠償額1萬││ │ │ 1,713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0,728元,並自97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張嘉芬 │㈠確認原告張嘉芬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0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10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張嘉芬損害賠償額1萬││ │ │ 7,663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萬5,978元,並自9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欲德 │㈠確認原告林欲德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0月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月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欲德損害賠償額1萬 ││ │ │ 1,781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0,686元,並自97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聖峰 │㈠確認原告李聖峰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6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2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聖峰損害賠償額1萬 ││ │ │ 1,14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6,864元,並自97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蕾安 │㈠確認原告陳蕾安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1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月2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蕾安損害賠償額8,68││ │ │ 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2,110元,並自9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幸一 │㈠確認原告林幸一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1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月2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幸一損害賠償額9,26││ │ │ 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5,584元,並自9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蕙慈 │㈠確認原告徐蕙慈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2月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7月3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蕙慈損害賠償額1萬 ││ │ │ 2,17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3,056元,並自97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李正蓉 │㈠確認原告李正蓉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2年3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3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李正蓉損害賠償額6,20││ │ │ 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7,212元,並自97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趙婉婷 │㈠確認原告趙婉婷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3月22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3月2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趙婉婷損害賠償額7,92││ │ │ 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7,520元,並自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徐竹君 │㈠確認原告徐竹君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5月2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5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徐竹君損害賠償額2萬 ││ │ │ 4,864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4萬9,184元,並自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吳曉林 │㈠確認原告吳曉林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2月1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12月1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吳曉林損害賠償額2萬││ │ │ 1,69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萬0,176元,並自95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蔡佩珊 │㈠確認原告蔡佩珊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0月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蔡佩珊損害賠償額1萬 ││ │ │ 1,13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6,816元,並自9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鄭心綾 │㈠確認原告鄭心綾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12月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5年11月1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鄭心綾損害賠償額2萬││ │ │ 3,579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4萬1,479元,並自95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洪紹玲 │㈠確認原告洪紹玲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11月3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1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洪紹玲損害賠償額9,5││ │ │ 7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7,420元,並自9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楊如珮 │㈠確認原告楊如珮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8月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8月7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楊如珮損害賠償額9,024││ │ │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4,144元,並自98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 │莊琇雅 │㈠確認原告莊琇雅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1月2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月2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莊琇雅損害賠償額6,46││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8,808元,並自98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黃珮婷 │㈠確認原告黃珮婷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12月26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4月22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黃珮婷損害賠償額7,93││ │ │ 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7,616元,並自9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盛冬梅 │㈠確認原告盛冬梅與被告好萊塢星光簽定以97年4月2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 ││ │ │ 卡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4月2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盛冬梅損害賠償額1萬 ││ │ │ 6,30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9萬7,812元,並自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許盈珠 │㈠確認原告許盈珠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9月1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6年9月1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許盈珠損害賠償額1萬 ││ │ │ 8,309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萬9,854元,並自9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朱怡貞 │㈠確認原告朱怡貞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2月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6月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朱怡貞損害賠償額1萬 ││ │ │ 1,46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6萬8,796元,並自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美穎 │㈠確認原告陳美穎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10月30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白金卡││ │ │ Platinum,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30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美穎損害賠償額1萬││ │ │ 2,04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萬2,252元,並自97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蔡秀月 │㈠確認原告蔡秀月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2月1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2月16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蔡秀月損害賠償額8,0││ │ │ 8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8,516元,並自9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劉佳祥 │㈠確認原告劉佳祥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6年6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6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劉佳祥損害賠償額6,00││ │ │ 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3萬6,036元,並自98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花季正 │㈠確認原告花季正與被告好萊塢星光簽定,且由被告加州公司核發以93年5月 ││ │ │ 4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 │ │ 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5月4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花季正損害賠償額8,712││ │ │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5萬2,272元,並自98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 │蔡米華 │㈠確認原告蔡米華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2月11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2月1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蔡米華損害賠償額7,44││ │ │ 8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4,688元,並自9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林吟玲 │㈠確認原告林吟玲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4月1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4月13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林吟玲損害賠償額3萬 ││ │ │ 0,40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8萬2,400元,並自9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張麗珠 │㈠確認原告張麗珠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89年6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張麗珠損害賠償額1萬││ │ │ 8,49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1萬0,970元,並自97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于奐 │㈠確認原告于奐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89年6月29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7年10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于奐損害賠償額1萬 ││ │ │ 8,49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1萬0,970元,並自97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謝燕蓉 │㈠確認原告謝燕蓉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89年3月3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1月1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謝燕蓉損害賠償額7,7││ │ │ 22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6,322元,並自9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王紹華 │㈠確認原告王紹華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89年3月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1月19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王紹華損害賠償額7,6││ │ │ 9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6,170元,並自9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洪瑞銘 │㈠確認原告洪瑞銘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5年2月28日為會籍開始日之無限卡 ││ │ │ Infinity,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2月28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洪瑞銘損害賠償額8,23││ │ │ 5元及懲罰性賠償金4萬9,410元,並自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陳秀秀 │㈠確認原告陳秀秀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3年12月5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陳秀秀損害賠償額3,6││ │ │ 26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1,756元,並自98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黃菀瑜 │㈠確認原告黃菀瑜與被告加州公司簽定以94年3月27日為會籍開始日之鑽石卡 ││ │ │ Diamond,在所有會所均有使用權之終身會員會籍契約存在。 ││ │ │㈡被告應自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給付原告黃菀瑜損害賠償額3,8││ │ │ 70元及懲罰性賠償金2萬3,220元,並自98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㈢被告應於收受第一審判決書3個工作日內,將法院判決(以不公開原告之地 ││ │ 址、電話及身分證及會籍編號:即僅原告姓名得以公開)於任一工作日內以││ 上開原告 │ 全版面刊於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頭版,及以半開大(16號字體印刷││ 相同聲明 │ )公告於被告加州公司、好萊塢星光所有會所入口及更衣室入口,及12號字││ │ 體印刷之A4大小傳單放置於被告加州公司、好萊塢星光所有會所入口及更衣││ │ 室入口之會員櫃臺上3個月。 ││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各會員資料 │├──┬──┬────┬───────┬───┬───────┬───────┬───────┬───────┬────────┤│項次│編號│原告姓名│預繳型會籍種類│ 續約 │預繳期間起算日│預繳期間屆滿日│ 有續約者最後 │ 會籍終止日 │ 會員協議書 ││ │ │ │ │ 方案 │ │ │ 一次續約期間 │ │ │├──┼──┼────┼───────┼───┼───────┼───────┼───────┼───────┼────────┤│ ㈠ │ 1 │倪子庚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3月31日 │97年7月31日 │ │97年7月31日 │本院卷二第16頁 ││ ├──┼────┼───────┼───┼───────┼───────┼───────┼───────┼────────┤│ │ 2 │馬美倫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9月14日 │98年1月14日 │ │98年1月14日 │ ││ ├──┼────┼───────┼───┼───────┼───────┼───────┼───────┼────────┤│ │ 3 │王昭文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10月31日 │98年3月1日 │ │98年3月1日 │本院卷二第22頁 ││ ├──┼────┼───────┼───┼───────┼───────┼───────┼───────┼────────┤│ │ 4 │李薏青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2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 │96年2月28日 │本院卷二第25頁 ││ │ │ │ │ │(自白金卡36個│ │ │ │ ││ │ │ │ │ │月結束後起算)│ │ │ │ ││ ├──┼────┼───────┼───┼───────┼───────┼───────┼───────┼────────┤│ │ 5 │胡芝華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2年6月1日 │96年6月1日 │ │96年6月1日 │審消卷一第65頁 ││ │ │ │ │ │(自白金卡36個│ │ │ │ ││ │ │ │ │ │月結束起算) │ │ │ │ ││ ├──┼────┼───────┼───┼───────┼───────┼───────┼───────┼────────┤│ │ 6 │高金陵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3年1月31日 │97年1月31日 │ │97年1月31日 │ ││ │ │ │ │ │(自金卡36個月 │ │ │ │ ││ │ │ │ │ │結束後起算;且│ │ │ │ ││ │ │ │ │ │因辦理暫停,原│ │ │ │ ││ │ │ │ │ │36個月會籍延長│ │ │ │ ││ │ │ │ │ │23個月) │ │ │ │ ││ ├──┼────┼───────┼───┼───────┼───────┼───────┼───────┼────────┤│ │ 7 │林 霽 │鑽石卡36個月 │777元 │95年4月6日 │98年4月5日 │ │98年4月5日 │本院卷二第31頁 ││ ├──┼────┼───────┼───┼───────┼───────┼───────┼───────┼────────┤│ │ 8 │陳孟哲 │鑽石卡72個月 │999元 │92年2月28日 │98年2月28日 │ │98年2月28日 │本院卷二第39頁 ││ ├──┼────┼───────┼───┼───────┼───────┼───────┼───────┼────────┤│ │ 9 │干詠龍 │鑽石卡60個月 │888元 │92年10月18日 │97年10月17日 │ │97年10月17日 │ ││ ├──┼────┼───────┼───┼───────┼───────┼───────┼───────┼────────┤│ │  │徐洪倫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3年3月1日 │97年2月28日 │ │97年2月28日 │審消卷一第66頁 ││ │ │ │ │ │(自金卡48個月 │ │ │ │ ││ │ │ │ │ │結束後起算) │ │ │ │ ││ ├──┼────┼───────┼───┼───────┼───────┼───────┼───────┼────────┤│ │  │楊嘉怡 │鑽石卡12個月 │888元 │94年2月25日 │95年2月25日 │95年2月26日~ │98年3月22日 │本院卷二第50頁 ││ │ │ │ │ │ │ │97年2月25日 │(個案優惠,系 │ ││ │ │ │ │ │ │ │ │統以補繳2年續 │ ││ │ │ │ │ │ │ │ │繳費日96年3月 │ ││ │ │ │ │ │ │ │ │23日起算2年) │ ││ ├──┼────┼───────┼───┼───────┼───────┼───────┼───────┼────────┤│ │  │林守仁 │鑽石卡72個月 │80元 │89年8月15日 │95年8月15日 │95年8月15日~ │97年8月15日 │ ││ │ │ │ │ │ │ │97年8月15日 │(惟若林守仁未 │ ││ │ │ │ │ │ │ │ │辦理第2次續約 │ ││ │ │ │ │ │ │ │ │,則會籍終止日│ ││ │ │ │ │ │ │ │ │為96年8月15日)│ ││ ├──┼────┼───────┼───┼───────┼───────┼───────┼───────┼────────┤│ │  │石漢彬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7月16日 │95年7月16日 │96年10月22日~│97年10月21日 │本院卷二第57頁 ││ │ │ │ │ │ │ │97年10月21日 │ │ ││ ├──┼────┼───────┼───┼───────┼───────┼───────┼───────┼────────┤│ │  │徐林淑貞│鑽石卡12個月 │888元 │93年6月19日 │94年6月18日 │ │94年6月18日 │ ││ ├──┼────┼───────┼───┼───────┼───────┼───────┼───────┼────────┤│ │  │陳郁蕙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9月18日 │94年9月17日 │96年11月20日~│97年11月19日 │本院卷二第67頁 ││ │ │ │ │ │ │ │97年11月19日 │ │ ││ ├──┼────┼───────┼───┼───────┼───────┼───────┼───────┼────────┤│ │  │羅源彰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1月1日 │94年10月31日 │97年11月2日~ │97年11月1日 │ ││ │ │ │ │ │ │ │97年11月1日 │ │ ││ ├──┼────┼───────┼───┼───────┼───────┼───────┼───────┼────────┤│ │  │吳靜宜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2月26日 │95年2月25日 │96年5月28日~ │97年5月27日 │本院卷二第81頁 ││ │ │ │ │ │ │ │97年5月27日 │ │ ││ ├──┼────┼───────┼───┼───────┼───────┼───────┼───────┼────────┤│ │  │許鳳娥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5月1日 │95年4月30日 │97年1月8日~ │98年1月7日 │審消卷一第40頁 ││ │ │ │ │ │ │ │98年1月7日 │ │ ││ ├──┼────┼───────┼───┼───────┼───────┼───────┼───────┼────────┤│ │  │李雲航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6月30日 │95年6月29日 │96年10月12日~│97年10月11日 │審消卷一第71頁 ││ │ │ │ │ │ │ │97年10月11日 │ │ ││ ├──┼────┼───────┼───┼───────┼───────┼───────┼───────┼────────┤│ │  │陳京羚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8月13日 │94年8月12日 │97年1月25日~ │98年1月24日 │本院卷二第91頁 ││ │ │ │ │ │ │ │98年1月24日 │ │ ││ ├──┼────┼───────┼───┼───────┼───────┼───────┼───────┼────────┤│ │  │朱碧珍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4月21日 │95年4月20日 │96年4月23日~ │97年4月22日 │本院卷二第101頁 ││ │ │ │ │ │ │ │97年4月22日 │ │ ││ ├──┼────┼───────┼───┼───────┼───────┼───────┼───────┼────────┤│ │  │曹世倫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3年7月14日 │97年7月14日 │ │97年7月14日 │本院卷二第109頁 ││ │ │ │ │ │(自白金卡期間 │ │ │ │ ││ │ │ │ │ │結束後起算) │ │ │ │ ││ ├──┼────┼───────┼───┼───────┼───────┼───────┼───────┼────────┤│ │  │李正蓉 │白金卡36個月/ │80元 │92年3月28日 │95年3月27日 │96年7月9日~ │97年7月8日 │本院卷二第346、 ││ │ │ │實際發給鑽石卡│ │ │ │97年7月8日 │(惟若李正蓉未 │347頁 ││ │ │ │ │ │ │ │ │辦理續約,則會│ ││ │ │ │ │ │ │ │ │籍終止日為95年│ ││ │ │ │ │ │ │ │ │3月27日) │ ││ ├──┼────┼───────┼───┼───────┼───────┼───────┼───────┼────────┤│ │  │許盈珠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9月18日 │94年9月17日 │96年2月17日~ │97年2月16日 │本院卷二第211頁 ││ │ │ │ │ │ │ │97年2月16日 │ │ ││ ├──┼────┼───────┼───┼───────┼───────┼───────┼───────┼────────┤│ │  │蔡秀月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4日 │97年4月25日~ │98年4月24日 │本院卷二第221頁 ││ │ │ │ │ │ │ │98年4月24日 │ │ ││ ├──┼────┼───────┼───┼───────┼───────┼───────┼───────┼────────┤│ │  │張麗珠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6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97年12月29日 │審消卷一第297頁 ││ │ │ │ │ │ │(暫停2次,各1 │ │ │ ││ │ │ │ │ │ │個月) │ │ │ ││ ├──┼────┼───────┼───┼───────┼───────┼───────┼───────┼────────┤│ │  │于 奐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6月29日 │97年12月29日 │ │97年12月29日 │審消卷一第310頁 ││ │ │ │ │ │ │(暫停2次,各1 │ │ │ ││ │ │ │ │ │ │個月) │ │ │ ││ ├──┼────┼───────┼───┼───────┼───────┼───────┼───────┼────────┤│ │  │謝燕蓉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3月5日 │97年7月5日 │97年7月5日~ │98年7月4日 │本院卷二第234頁 ││ │ │ │ │ │ │ │98年7月4日 │ │ ││ ├──┼────┼───────┼───┼───────┼───────┼───────┼───────┼────────┤│ │  │王紹華 │鑽石卡100個月 │80元 │89年3月5日 │97年7月5日 │97年7月27日~ │98年7月26日 │審消卷一第364頁 ││ │ │ │ │ │ │ │98年7月26日 │ │ │├──┼──┼────┼───────┼───┼───────┼───────┼───────┼───────┼────────┤│ ㈡ │  │楊政霖 │無限卡 │88元 │94年4月11日 │95年4月10日 │96年4月11日~ │97年4月10日 │本院卷二第121頁 ││ │ │ │ │ │ │ │97年4月10日 │ │ ││ ├──┼────┼───────┼───┼───────┼───────┼───────┼───────┼────────┤│ │  │李素日耎│無限卡 │88元 │94年6月12日 │95年6月11日 │95年6月12日~ │96年6月11日 │本院卷二第128頁 ││ │ │ │ │ │ │ │96年6月11日 │ │ ││ ├──┼────┼───────┼───┼───────┼───────┼───────┼───────┼────────┤│ │  │蔡裕貞 │無限卡 │88元 │95年6月26日 │96年6月25日 │97年3月5日~ │98年3月4日 │審消卷一第74頁 ││ │ │ │ │ │ │ │98年3月4日 │ │ ││ ├──┼────┼───────┼───┼───────┼───────┼───────┼───────┼────────┤│ │  │徐竹君 │無限卡 │88元 │94年5月27日 │95年5月26日 │95年5月26日~ │96年5月25日 │本院卷二第188頁 ││ │ │ │ │ │ │ │96年5月25日 │ │ │├──┼──┼────┼───────┼───┼───────┼───────┼───────┼───────┼────────┤│ ㈢ │  │盛冬梅 │VIP60個月 │888元 │92年3月14日 │97年3月13日 │97年4月24日~ │98年4月23日 │本院卷二第209頁 ││ │ │ │ │ │ │ │98年4月23日 │ │ ││ ├──┼────┼───────┼───┼───────┼───────┼───────┼───────┼────────┤│ │  │花季正 │VIP60個月 │888元 │93年5月4日 │98年5月3日 │ │98年5月3日 │審消卷一第322頁 │├──┼──┼────┼───────┼───┼───────┼───────┼───────┼───────┼────────┤│ ㈣ │  │劉奕宏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0月28日 │94年10月27日 │95年10月27日~│96年10月26日 │ ││ │ │ │ │ │ │ │96年10月26日 │ │ ││ ├──┼────┼───────┼───┼───────┼───────┼───────┼───────┼────────┤│ │  │黃翠玲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1月15日 │94年11月14日 │94年11月15日~│96年8月19日 │本院卷二第64頁 ││ │ │ │ │ │ │ │95年11月14日 │(個案優惠,系 │ ││ │ │ │ │ │ │ │ │統以補繳續約費│ ││ │ │ │ │ │ │ │ │繳費日95年8月2│ ││ │ │ │ │ │ │ │ │0日起算1年) │ ││ ├──┼────┼───────┼───┼───────┼───────┼───────┼───────┼────────┤│ │  │李采穎 │鑽石卡12個月 │888元 │93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4日 │95年11月24日~│96年11月23日 │本院卷二第72頁 ││ │ │ │ │ │ │ │96年11月23日 │ │ ││ ├──┼────┼───────┼───┼───────┼───────┼───────┼───────┼────────┤│ │  │周羿宏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4日 │ │94年11月24日 │ ││ ├──┼────┼───────┼───┼───────┼───────┼───────┼───────┼────────┤│ │  │江慈華 │鑽石卡12個月 │88元 │93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4日 │94年11月24日~│95年11月23日 │ ││ │ │ │ │ │ │ │95年11月23日 │ │ ││ ├──┼────┼───────┼───┼───────┼───────┼───────┼───────┼────────┤│ │  │劉怡秀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3年11月2日 │93年11月1日 │96年4月26日~ │97年11月25日 │ ││ │ │ │ │ │ │ │97年4月25日 │(96年6月25日辦│ ││ │ │ │ │ │ │ │ │理暫停7個月) │ ││ │ │ │ │ │ │ │ │ │ ││ ├──┼────┼───────┼───┼───────┼───────┼───────┼───────┼────────┤│ │  │華美琳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5年12月14日 │96年12月14日 │96年10月15日~│97年12月14日 │本院卷二第79頁 ││ │ │ │ │ │ │ │97年12月14日 │ │ ││ ├──┼────┼───────┼───┼───────┼───────┼───────┼───────┼────────┤│ │  │徐文益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2月24日 │95年2月23日 │ │95年2月23日 │ ││ ├──┼────┼───────┼───┼───────┼───────┼───────┼───────┼────────┤│ │  │紀佳榆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3月17日 │95年3月16日 │95年10月10日~│96年10月9日 │本院卷二第86頁 ││ │ │ │ │ │ │ │96年10月9日 │ │ ││ ├──┼────┼───────┼───┼───────┼───────┼───────┼───────┼────────┤│ │  │吳祥筠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5年7月27日 │96年7月26日 │ │96年7月26日 │審消卷一第76頁 ││ ├──┼────┼───────┼───┼───────┼───────┼───────┼───────┼────────┤│ │  │彭世州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5年9月26日 │96年9月25日 │ │96年9月25日 │ ││ ├──┼────┼───────┼───┼───────┼───────┼───────┼───────┼────────┤│ │  │呂雅婷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6年9月12日 │97年9月11日 │ │97年9月11日 │ ││ ├──┼────┼───────┼───┼───────┼───────┼───────┼───────┼────────┤│ │  │利麒勳 │鑽石卡12個月 │888元 │94年5月31日 │95年5月30日 │ │95年5月30日 │ ││ ├──┼────┼───────┼───┼───────┼───────┼───────┼───────┼────────┤│ │  │陳鈺羚 │無限卡 │88元 │93年11月17日 │94年11月16日 │94年11月17日~│95年11月16日 │ ││ │ │ │ │ │ │ │95年11月16日 │ │ ││ ├──┼────┼───────┼───┼───────┼───────┼───────┼───────┼────────┤│ │  │謝雅賢 │無限卡 │88元 │93年11月12日 │94年11月11日 │96年11月23日~│97年11月22日 │審消卷一第77頁 ││ │ │ │ │ │ │ │97年11月22日 │ │ ││ ├──┼────┼───────┼───┼───────┼───────┼───────┼───────┼────────┤│ │  │伍建安 │無限卡 │88元 │94年1月12日 │95年2月11日 │97年4月28日~ │98年4月27日 │本院卷二第112頁 ││ │ │ │ │ │ │ │98年4月27日 │ │ ││ ├──┼────┼───────┼───┼───────┼───────┼───────┼───────┼────────┤│ │  │郭孟瑩 │無限卡 │88元 │94年5月22日 │95年5月21日 │ │95年5月21日 │ ││ ├──┼────┼───────┼───┼───────┼───────┼───────┼───────┼────────┤│ │  │范毓麟 │無限卡 │88元 │94年5月28日 │95年5月27日 │95年5月28日~ │97年5月27日 │ ││ │ │ │ │ │ │ │97年5月27日 │ │ ││ ├──┼────┼───────┼───┼───────┼───────┼───────┼───────┼────────┤│ │  │徐丞希 │無限卡 │88元 │94年6月16日 │95年6月15日 │95年8月11日~ │96年8月10日 │ ││ │ │ │ │ │ │ │96年8月10日 │ │ ││ ├──┼────┼───────┼───┼───────┼───────┼───────┼───────┼────────┤│ │  │曾鵬文 │無限卡 │88元 │94年7月3日 │95年7月2日 │96年5月20日~ │97年7月2日 │ ││ │ │ │ │ │ │ │97年7月2日 │ │ ││ ├──┼────┼───────┼───┼───────┼───────┼───────┼───────┼────────┤│ │  │王如玉 │無限卡 │88元 │94年8月18日 │95年8月17日 │96年8月30日~ │97年8月29日 │本院卷二第132頁 ││ │ │ │ │ │ │ │97年8月29日 │ │ ││ ├──┼────┼───────┼───┼───────┼───────┼───────┼───────┼────────┤│ │  │劉定萍 │無限卡 │88元 │94年9月24日 │95年9月23日 │ │95年9月23日 │ ││ ├──┼────┼───────┼───┼───────┼───────┼───────┼───────┼────────┤│ │  │李昭慧 │無限卡 │88元 │94年9月15日 │95年9月6日 │96年11月25日~│97年11月24日 │本院卷二第137頁 ││ │ │ │ │ │ │ │97年11月24日 │ │ ││ ├──┼────┼───────┼───┼───────┼───────┼───────┼───────┼────────┤│ │  │吳幸臻 │無限卡 │88元 │94年9月10日 │95年9月9日 │96年11月18日~│97年11月18日 │ ││ │ │ │ │ │ │ │97年11月18日 │(惟若吳幸臻未 │ ││ │ │ │ │ │ │ │ │辦理續約,則會│ ││ │ │ │ │ │ │ │ │籍終止日為95年│ ││ │ │ │ │ │ │ │ │9月9日) │ ││ ├──┼────┼───────┼───┼───────┼───────┼───────┼───────┼────────┤│ │  │羅湘怡 │無限卡 │88元 │94年10月27日 │95年10月26日 │97年4月1日~ │98年3月31日 │本院卷二第150頁 ││ │ │ │ │ │ │ │98年3月31日 │ │ ││ ├──┼────┼───────┼───┼───────┼───────┼───────┼───────┼────────┤│ │  │陳正宏 │無限卡 │88元 │94年11月2日 │95年11月1日 │ │95年11月1日 │ ││ ├──┼────┼───────┼───┼───────┼───────┼───────┼───────┼────────┤│ │  │林亭萱 │無限卡 │88元 │94年11月29日 │95年11月28日 │97年1月24日~ │98年1月23日 │ ││ │ │ │ │ │ │ │98年1月23日 │ │ ││ ├──┼────┼───────┼───┼───────┼───────┼───────┼───────┼────────┤│ │  │林坤毅 │無限卡 │88元 │94年12月16日 │95年12月15日 │97年1月8日~ │98年1月7日 │本院卷二第153頁 ││ │ │ │ │ │ │ │98年1月7日 │ │ ││ ├──┼────┼───────┼───┼───────┼───────┼───────┼───────┼────────┤│ │  │戴文文 │無限卡 │999元 │95年4月28日 │96年4月27日 │96年9月11日~ │97年9月10日 │ ││ │ │ │ │ │ │ │97年9月10日 │(惟若戴文文未 │ ││ │ │ │ │ │ │ │ │辦理續約,則會│ ││ │ │ │ │ │ │ │ │籍終止日為96年│ ││ │ │ │ │ │ │ │ │4月27日) │ ││ ├──┼────┼───────┼───┼───────┼───────┼───────┼───────┼────────┤│ │  │周昭男 │無限卡 │888元 │95年6月29日 │96年6月28日 │ │96年6月28日 │ ││ ├──┼────┼───────┼───┼───────┼───────┼───────┼───────┼────────┤│ │  │鄭淑端 │無限卡 │888元 │95年6月28日 │96年6月27日 │ │96年6月27日 │ ││ ├──┼────┼───────┼───┼───────┼───────┼───────┼───────┼────────┤│ │  │陳許瑩 │無限卡 │888元 │95年6月14日 │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4日~ │97年6月13日 │本院卷二第161頁 ││ │ │ │ │ │ │ │97年6月13日 │ │ ││ ├──┼────┼───────┼───┼───────┼───────┼───────┼───────┼────────┤│ │  │陳奕欽 │無限卡 │88元 │95年9月14日 │96年9月13日 │96年11月18日~│97年11月17日 │ ││ │ │ │ │ │ │ │97年11月17日 │ │ ││ ├──┼────┼───────┼───┼───────┼───────┼───────┼───────┼────────┤│ │  │莊淳馨 │無限卡 │999元 │95年9月25日 │96年9月24日 │96年11月12日~│97年11月11日 │本院卷二第165頁 ││ │ │ │ │ │ │ │97年11月11日 │ │ ││ ├──┼────┼───────┼───┼───────┼───────┼───────┼───────┼────────┤│ │  │李依璇 │無限卡 │999元 │95年10月11日 │96年10月10日 │96年10月26日~│97年10月25日 │本院卷二第169頁 ││ │ │ │ │ │ │ │97年10月25日 │ │ ││ ├──┼────┼───────┼───┼───────┼───────┼───────┼───────┼────────┤│ │  │張嘉芬 │無限卡 │666元 │95年10月26日 │96年10月25日 │96年11月5日~ │97年11月4日 │ ││ │ │ │ │ │ │ │97年11月4日 │ │ ││ ├──┼────┼───────┼───┼───────┼───────┼───────┼───────┼────────┤│ │  │林欲德 │無限卡 │999元 │95年10月7日 │96年10月6日 │96年10月29日~│97年10月28日 │本院卷二第173頁 ││ │ │ │ │ │ │ │97年10月28日 │ │ ││ ├──┼────┼───────┼───┼───────┼───────┼───────┼───────┼────────┤│ │  │李聖峰 │無限卡 │888元 │95年6月26日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6日~ │97年6月25日 │ ││ │ │ │ │ │ │ │97年6月25日 │ │ ││ ├──┼────┼───────┼───┼───────┼───────┼───────┼───────┼────────┤│ │  │陳蕾安 │無限卡 │999元 │97年1月28日 │98年1月27日 │ │98年1月27日 │ ││ │ │ │ │ │(自金卡30個月 │ │ │ │ ││ │ │ │ │ │結束後起算) │ │ │ │ ││ ├──┼────┼───────┼───┼───────┼───────┼───────┼───────┼────────┤│ │  │林幸一 │無限卡 │999元 │96年1月29日 │97年1月28日 │97年1月29日~ │98年1月28日 │ ││ │ │ │ │ │ │ │98年1月28日 │ │ ││ ├──┼────┼───────┼───┼───────┼───────┼───────┼───────┼────────┤│ │  │徐蕙慈 │無限卡 │999元 │96年2月3日 │97年2月2日 │ │97年2月2日 │本院卷二第177頁 ││ ├──┼────┼───────┼───┼───────┼───────┼───────┼───────┼────────┤│ │  │趙婉婷 │無限卡 │88元 │94年3月22日 │95年3月21日 │96年12月16日~│97年12月15日 │本院卷二第180頁 ││ │ │ │ │ │ │ │97年12月15日 │ │ ││ ├──┼────┼───────┼───┼───────┼───────┼───────┼───────┼────────┤│ │  │吳曉林 │無限卡 │88元 │94年12月13日 │95年12月12日 │96年12月22日~│97年12月21日 │本院卷二第192頁 ││ │ │ │ │ │ │ │97年12月21日 │ │ ││ ├──┼────┼───────┼───┼───────┼───────┼───────┼───────┼────────┤│ │  │蔡佩珊 │無限卡 │999元 │95年10月3日 │96年10月2日 │96年10月31日~│97年10月30日 │本院卷二第199頁 ││ │ │ │ │ │ │ │97年10月30日 │ │ ││ ├──┼────┼───────┼───┼───────┼───────┼───────┼───────┼────────┤│ │  │鄭心綾 │無限卡 │888元 │95年12月5日 │96年12月4日 │ │96年12月4日 │本院卷二第206頁 ││ ├──┼────┼───────┼───┼───────┼───────┼───────┼───────┼────────┤│ │  │洪紹玲 │無限卡 │88元 │96年11月30日 │97年11月29日 │ │97年11月29日 │ ││ ├──┼────┼───────┼───┼───────┼───────┼───────┼───────┼────────┤│ │  │楊如珮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8月7日 │95年8月6日 │97年4月13日~ │98年4月12日 │ ││ │ │ │ │ │ │ │98年4月12日 │ │ ││ ├──┼────┼───────┼───┼───────┼───────┼───────┼───────┼────────┤│ │  │莊琇雅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6年1月21日 │97年1月20日 │ │97年1月20日 │ ││ │ │ │ │ │(自金卡期間結 │ │ │ │ ││ │ │ │ │ │算後起算) │ │ │ │ ││ ├──┼────┼───────┼───┼───────┼───────┼───────┼───────┼────────┤│ │  │黃珮婷 │無限卡 │88元 │94年10月26日 │95年10月25日 │ │95年10月25日 │ ││ ├──┼────┼───────┼───┼───────┼───────┼───────┼───────┼────────┤│ │  │朱怡貞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2月7日 │95年2月6日 │96年7月2日~ │97年7月1日 │本院卷二第216頁 ││ │ │ │ │ │ │ │97年7月1日 │ │ ││ ├──┼────┼───────┼───┼───────┼───────┼───────┼───────┼────────┤│ │  │陳美穎 │白金加值卡12個│2299元│96年10月30日 │97年10月29日 │ │97年10月29日 │審消卷一第216頁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劉佳祥 │無限卡 │999元 │96年6月28日 │97年6月27日 │ │97年6月27日 │審消卷一第237頁 ││ ├──┼────┼───────┼───┼───────┼───────┼───────┼───────┼────────┤│ │  │蔡米華 │鑽石卡48個月 │777元 │93年2月11日 │97年2月11日 │97年2月12日~ │98年2月11日 │本院卷二第226頁 ││ │ │ │ │ │ │ │98年2月11日 │ │ ││ ├──┼────┼───────┼───┼───────┼───────┼───────┼───────┼────────┤│ │  │林吟玲 │無限卡 │88元 │95年4月13日 │96年4月12日 │ │96年4月12日 │ ││ ├──┼────┼───────┼───┼───────┼───────┼───────┼───────┼────────┤│ │  │洪瑞銘 │無限卡 │888元 │95年2月28日 │96年2月27日 │97年7月8日~ │98年7月7日 │本院卷二第246頁 ││ │ │ │ │ │ │ │98年7月7日 │ │ ││ ├──┼────┼───────┼───┼───────┼───────┼───────┼───────┼────────┤│ │  │陳秀秀 │鑽石卡48個月 │999元 │93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4日 │ │97年12月14日 │本院卷二第315頁 ││ ├──┼────┼───────┼───┼───────┼───────┼───────┼───────┼────────┤│ │  │黃菀瑜 │鑽石卡12個月 │999元 │94年3月28日 │95年3月28日 │96年3月27日~ │98年3月26日 │本院卷二第318頁 ││ │ │ │ │ │ │ │97年3月26日 │(96年12月16日 │ ││ │ │ │ │ │ │ │ │辦理暫停1年)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