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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近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全年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以及是否另行領取獎金、或為兼職、或有其他未報稅所得,均應一併詳實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配偶蘇嬌如於最近2 年內之收入及在職情形(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是否受領其他國家或社會福利補助(並提出相關具領證明),並陳報其目前資產狀況。

三、聲請人戶籍地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狀。聲請人租賃現居住地(即台北市○○區○○路4 段

260 巷5 號3 樓)所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如係轉帳,請提供交易明細,並於存簿指明係何筆帳務資料)。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請更新資料補摺至99年1月21日)。

五、聲請前2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若有,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六、聲請人有無借貸金錢予他人。若有,應提出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交付款項等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契約書,若有,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於民間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九、最近五年內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