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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核字第 11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核字第1123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唐啟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唐啟聖」之記載,應更正為「唐啟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