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聲請人95年至98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檢具聲請人現居住地之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謄本,並釋明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請更新資料補摺至99年1月28日)。
七、聲請前2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若有,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八、聲請人有無借貸金錢予他人。若有,應提出借款人名單、金額、時間及交付款項等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契約書,若有,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於民間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一、最近五年內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