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丁○○相 對 人 戊○○關 係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丁○○(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戊○○(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戊○○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七號民事裁定影本、戶籍謄本三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禁字第七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
四、再者,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就本件選定監護人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九九三七八五四九○○號
函,訪視報告內容略以(訪視聲請人、關係人甲○○、案三兄丙○○、案弟己○○):
⑴就支持系統而言:據案母即關係人甲○○、聲請人與案三
兄丙○○所述,關係人甲○○與案手足們平時皆有互動,案手足亦會不定期關懷關係人甲○○與相對人。現相對人住院與生活費用由案父所留下的財產支應,由案三兄丙○○負責接送相對人往返醫院與案家,其餘相對人的債務、訴訟等問題將由聲請人接手處理,若其他事務需商討或協助,案三兄丙○○亦願意提供意見或協助。案家對於相對人的照顧、生活與相關事宜大致已有分工安排,案手足與關係人甲○○亦能相互支持。
⑵就家庭動力而言:聲請人能提供相對人與關係人甲○○之
照顧支持,亦願意協助相對人與關係人甲○○健康與生活照顧,關係人甲○○亦能聽取聲請人與案三兄丙○○之意見,並且信任由聲請人與案三兄丙○○處理案主事宜,案弟己○○與其他手足年紀差距較大,對於相對人的相關事宜所知有限,較少參與相關決策。關係人甲○○、聲請人與案三兄丙○○雖對於相對人在外債務、訴訟、返家生活事宜感到困擾,但仍願盡其責任安排相對人生活與財務問題。
⑶就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而言:關係人甲○○、聲
請人與案三兄丙○○皆同意相對人繼續住在桃園居善醫院療養,平時亦依相對人意願與關係人甲○○身體狀況讓相對人返家數日。案父所留下的財產尚能支應相對人住院與生活費用,且聲請人亦承諾未來若案父財產無法支應,屆時聲請人或其他手足應可分擔此費用。據關係人甲○○、聲請人及案三兄丙○○所述,現行之照顧計畫可行性高,尚無不妥適之處。
⑷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言:關係人甲○○原本對於開
具財產清冊之內容與意義並不清楚,經社工解釋說明後關係人甲○○表示現仍由聲請人與關係人甲○○來處理相對人的事宜。關係人甲○○雖有意願,其已高齡七十八歲,且患有憂鬱、腸胃不適、皮膚過敏、高血壓等疾病,在關係人甲○○身心狀況較穩定的情況下,尚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但若關係人甲○○疾病產生變化,要持續協助管理相對人財產則較顯困難。而案三兄丙○○已管理案主事宜一段時間,清楚相對人的醫療、生活、訴訟等事宜,若關係人甲○○無法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案三兄丙○○有意願且應有能力擔任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
⑸建議:綜合上述,參考聲請人、關係人甲○○、案三兄丙
○○之意見,相對人尚無任何財產需管理,短期內關係人甲○○應能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但若考量關係人甲○○的年紀與身心狀況,要長期協助管理相對人財產等事宜則較為困難,若以此為主要考量,則需再由案家推舉其他合適人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建議可由關係人甲○○或案三兄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北社工字第○九九○五五五四八八、○九
九○五五五四八八號函,訪視報告內容略以(訪視聲請人、案二哥乙○○):
⑴就聲請人狀況而言:聲請人現與妻兒居住中和自宅,自案
父過世後,聲請人即負責處理家中事務,關係人甲○○任何事均會與其商量,此次聲請,關係人甲○○亦希望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則認為自己責無旁貸,其他手足亦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監護人無異議;聲請人自聯合報記者退休,轉為財務管理人,收入穩定,經濟狀況良好;聲請人明白擔任相對人監護人之責任、義務,聲請人目前負責管理相對人、關係人甲○○名下財產,相對人入住療養院之相關費用由其記帳管理,聲請人會將相對人每月費用交予案三兄丙○○,案三兄丙○○再於接送相對人返家時交予療養院。
⑵就案二哥狀況而言:案二哥乙○○已婚育有一女,從事商
業影片導演,工作較不穩定,若接案工作,常需配合加班,其配偶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員;案二哥乙○○住處為自宅,經濟狀況尚可,主要負擔為其女美國求學費用,尚不需負擔關係人甲○○外傭費用及相對人療養院費用。案二哥乙○○表示聲請人如父,自案父過世後聲請人即負起家中事務,關係人甲○○亦任何事均與其商量,家族已討論過選定相對人監護人一事,所有手足對於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監護人無異議,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關係人甲○○擔任,如未來關係人甲○○過世,則需再與其他手足討論。
⑶就相對人照顧狀況而言:相對人因疾病之故,案父生前留
有一筆存款予相對人,足以支付其往後生活,案家現即以此支付相對人每月療養費。相對人未入住療養院前,易在外生事端,總由聲請人與案三兄丙○○協助處理債務或協商與出庭事情,相對人入住療養院後,精神狀況趨予穩定,不在外惹事,故案家人將持續讓相對人於機構穩定生活,每月固定接其返家居住六日。
⑷就支持系統而言:案家為傳統家庭,親屬間彼此照顧,目
前主要由聲請人、案三兄丙○○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宜;案三兄丙○○亦由中國時報退休,目前與聲請人共同照顧相對人,案三兄丙○○每月固定接送相對人返家居住;案二哥乙○○雖居於臺北,但往來臺中、高雄做生意,較無暇處理相對人事宜;案弟己○○與聲請人相差二十歲,由於案父母與兄長疼愛,較少負擔家中事務責任。
五、本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證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訪視報告書內容,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適當,爰選定丁○○為戊○○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相對人戊○○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又監護人業已選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戊○○之財產,應會同甲○○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