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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監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4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 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