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劉燕嬌上列當事人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七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和解,僅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未陳報和解金額及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二至六項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附表:
一、本件聲請和解金額為何(請陳明後逕行繳納本件聲請費)。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①陳報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公司
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②有無現金或存款,如有,請陳報其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並提出存摺證明。
③有無持有股票,如有,請陳報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④有無不動產,如有,請提出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⑤其他收入(如借款債權、應收款項)及證明文件。
⑥九十七、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債權人清冊(請詳列各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債權金額及證明、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
四、債務人清冊(請詳列各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債務金額及證明、有無擔保及擔保物內容等)。
五、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清償方案分配表)原本一份,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六、提供履行所擬和解方案清償辦法之擔保(如係人之擔保,須有書面保證契約,如係物之擔保,須有設定擔保物權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