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孟茹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張孟茹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破產終結之裁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同法第147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
104 年11月11日經鈞院裁定破產終結在案,茲因破產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第三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金股利新臺幣59萬3,440 元可茲領取,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狀請鈞院認可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