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許明仁被 告 超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強 顏義寶林子又原名林玉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