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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許明仁被 告 超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強

顏義寶林子又原名林玉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