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 訴 人 李世琪被上訴人 金蘭大廈EF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大千訴訟代理人 黃棋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劉台安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