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 訴 人 葉樹姍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視同上訴人 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余宏仁被 上訴 人 陳秀如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