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劉秀梅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被上訴人 周泰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劉秀梅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被上訴人 周泰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且指定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