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上訴人 丙○○
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應由原告補正下列事項,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準備程序。
一、協同辦理變更稅籍資料屬公法上抑或私法上訟爭之客體,請予陳明。
二、本件聲明與所主張事實理由已有不符,請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郭顏毓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