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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簡上字第 3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339號上 訴 人 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被 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第463條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原以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改以合會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變更請求權基礎,惟上訴人表示不同意被上訴人訴之變更,且票據關係與合會關係基礎事實不同,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被上訴人訴之變更不予准許,本件仍以票據關係判斷兩造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㈠被上訴人主張其持有上訴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

票1紙,及上訴人乙○○所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2紙,並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屆期向上訴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訴訟請求上訴人乙○○、丙○○連帶給付441,600元及自民國8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上訴人乙○○給付180,000元及自8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上訴人乙○○給付63,000元及自8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㈡惟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

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3紙本票,自本票到期日起算,分別於91年5月19日、91年9月4日及91年6月20日止滿3年,但被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4日始執系爭3紙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且未於上開3年消滅時效期間內向上訴人為任何主張或請求,故無中斷時間之事由,亦無任何時效不完成之情事,則被上訴人所執之系爭3紙本票均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再向發票人即上訴人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至上訴人雖未於原審主張時效抗辯,但依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257號判決意旨可知於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於法並無不合。又被上訴人固曾主張其係基於與訴外人紀瑞蓉之合會關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云云,然本件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被上訴人與票據前手之法律關係為何,與本件被上訴人之主張,並無關連。

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背面雖有發票人即上訴人丙○○之

簽名,並載明日期為85年12月21日,該部分之簽名乃發票當時受款人即紀瑞蓉為使其票據債權更加確保,遂要求上訴人丙○○背書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上,故上訴人丙○○係以背書之意思簽名在票據背面,且簽名當時票據背面並無任何其他字跡。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面影本上,另有受款人紀瑞蓉之簽名,及不詳人士鄭建方之印文,雖背書連續僅需形式判斷,但上訴人丙○○乃最先簽名在該本票背面之人,與一般認定記名票據之背書連續係以受款人紀瑞蓉為第一背書人之情形不同,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應屬背書不連續,被上訴人不得執該背書不連續之本票請求上訴人丙○○給付票面金額。

㈣上訴人乙○○於87年6月5日遭紀瑞蓉夥同其夫及不詳姓名年

籍之第三人,由板新醫院之2樓強拉至1樓櫃臺,於櫃臺前上訴人乙○○曾藉故稱欲交接工作,伺機聯絡友人李耀邦向其求救,並由李耀邦先行報警,之後再前往現場處理,此節證人李耀邦已於原審中證述明確。上訴人乙○○當時雖僅以電話向外求援,卻仍受脅迫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顯見其當時確已限於意思表示不自由之狀態。至於為何未向1樓櫃臺人員求救是因為上訴人乙○○當時僅係兼差性質,顧慮若將事情鬧大,工作可能不保,故僅透過電話聯絡友人到場協助,並非消極不抵抗。故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係上訴人乙○○遭脅迫而簽發,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被上訴人自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二、被上訴人則以:㈠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係上訴人共同簽發,並由上訴人丙

○○在本票背面背書,並寫下與發票日同之日期85年12月21日,既然上訴人丙○○是以背書意思簽名在票據背面,復由上訴人丙○○空白背書後交付合會會首紀瑞蓉,再由紀瑞蓉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合會會員即被上訴人,自無背書不連續之情形。至於另一背書人鄭建方在票據背面蓋章乃被上訴人交付鄭建方委託其代為調借現金而蓋章,後因兌現無著方將該本票交還被上訴人。上訴人丙○○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背書不連續,並無理由。

㈡上訴人乙○○為高收入之醫師,且於板新醫院擔任主治醫師

,該醫院並非一般小診所,每日就診病患絡繹不絕,人聲鼎沸,如上訴人乙○○當時遭到脅迫而簽發本票,周遭之人豈有不知之理?況證人李耀邦當時並不在場,於其趕到現場時已經沒有看到警察或上訴人乙○○所述之3個人,可見證人李耀邦證詞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乙○○簽發支票時係遭脅迫所為,此部分原審判決已經詳為敘明,無庸贅述。參照本票為無因證券,被上訴人既為善意第三人,亦無違反票據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然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得以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上訴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審對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㈠駁回上訴。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被上訴人執有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屆期向上訴人提示,均未獲付款。

五、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院整理兩造陳述後,認本件之主要爭執點厥為:㈠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是否均已罹於時效?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背面上訴人丙○○背書是否連續?㈢上訴人乙○○是否因遭脅迫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㈣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乙○○、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茲判斷如下:

㈠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是否均已罹於時效?

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到期日分別為88年5月20日、88年9月5日及88年6月21日,此有該3紙本票影本附卷可稽,可知分別至91年5月20日、91年9月5日及91年6月21日均已屆滿3年。惟被上訴人遲至98年11月4日始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同年11月20日送達支付命令狀予上訴人,此有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支付命令卷宗內民事聲請狀收文戳章及送達證書可佐,顯見均已逾3年之時效期間。又被上訴人並未陳明有何中斷時效或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則執票人之票據付款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上訴人既於本院為時效抗辯,亦無於二審不得提出時效抗辯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票款。

㈡上訴人抗辯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已經罹於票據請求權

之時效,既為可採,則其餘: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背面上訴人丙○○背書是否連續?㈢上訴人乙○○是否因遭脅迫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㈣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有無理由等爭點均已無庸審酌,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如附表所示之系爭3紙本票已經罹於票據付款請求權之時效而消滅,上訴人得以拒絕付款,既屬有據。從而,被上訴人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㈠上訴人乙○○、丙○○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441,600元,及自88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上訴人乙○○給付180,000元及自8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上訴人乙○○給付63,000元及自8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未及審究時效抗辯而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編│本票號碼│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到期日││號│ │(民國)│(新臺幣) │ │(民國││ │ │ │ │ │) │├─┼────┼────┼──────┼────┼───┤│1 │147253 │85年12月│441,600元 │吳伯志 │88年5 ││ │ │21日 │ │丙○○ │月20日││ │ │ │ │ │ │├─┼────┼────┼──────┼────┼───┤│2 │080517 │87年6月5│180,000元 │乙○○ │88年9 ││ │ │日 │ │ │月5日 ││ │ │ │ │ │ │├─┼────┼────┼──────┼────┼───┤│3 │080515 │87年6月 │63,000元 │乙○○ │88年6 ││ │ │5日 │ │ │月21日││ │ │ │ │ │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