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60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陳銀增訴訟代理人 王怡晴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玲玲訴訟代理人 曾冠諄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9年8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80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人陳銀增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後開第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陳銀增應再給付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其餘之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份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起訴主張:
(一)對造上訴人陳銀增(下稱陳銀增)乃國泰杭州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國泰杭州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暨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規定,應按系爭規約約定之管理費計算標準繳納費用,惟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自民國94年8月起至95年4月止,及自95年8月起至99年1月止,已積欠如下所計共新台幣(下同)135,779元之管理費用,嚴重影響大廈管理工作之進行,且經依法催告其於相當期間內給付亦均未獲置理,爰依前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1)94年8月至95年4月:管理費每坪49元,1樓住戶不加成,實際使用坪數58坪,加計大廈公用空地規劃之每一停車位停車費4,000元,每月總計6,842元,共欠繳61,578元。
(2)95年8月至96年9月:管理費每坪49元,1樓住戶不加成,實際使用坪數58坪,增建坪數3.22坪,合計61.22坪,加計停車費4,000元,每月總計7,000元,共欠繳14,000元。
(3)96年10月至97年7月:管理費每坪49元,1樓住戶不加成,實際使用坪數58坪,增建坪數3.22坪,共61.22坪,每坪再分攤公共支出費用10元,加計停車費4,000元,每月總計7,612元,共欠繳16,120元。
(4)97年8月:管理費每坪49元,1樓住戶不加成,實際使用坪數58坪,增建坪數3.22坪,共61.22坪,每坪再分攤公共支出費用11元,加計停車費4,000元,本月費用7,673元,共欠繳1,673元。
(5)97年9月至98年6月:因修訂規約改為管理費每坪59元,1樓住戶兼公司商家以實際使用坪數(被告為61.22坪)之8成5收費,加計停車費4,000元,每月總計7,068元,共欠繳22,408元。
(6)98年7月至99年1月:因修訂規約改為管理費每坪70元,1樓住戶兼公司商家以實際使用坪數(被告為61.22坪)之8成5收費,加計戶外停車費3,000元,每月總計6,640元,共欠繳2萬元。
(二)經查,系爭大廈96年10月至97年8月間之每月公共支出費用經計算後,已由當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簽名認可之,有收費狀況說明及應收管理費計算標準可資為證;且對造上訴人陳銀增在擔任系爭大廈主任委員之期間(自96年7月至97年6月止),亦均按月簽署上開收費狀況說明,自應對其計算知之甚詳。且上開計算標準表亦已明確載明陳銀增之增建坪數為3.22坪,與95年8月起計算之增建坪數相同,足證陳銀增所辯無增建坪數等語應不足採。
(三)聲明:(1)陳銀增應給付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135,7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陳銀增則抗辯:
(一)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前已委請訴外人泓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揚公司)負責系爭大廈之保全及相關行政事宜,且關於住戶之管理費,過去均由泓揚公司先行墊付,再轉向住戶徵收,此由系爭大廈第8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第8屆會議)決議通過之記錄中所載:「積欠管理費案:25號1樓本號陳銀增94年8月至95年4月應交61,578元牽涉伊是咖啡受害及古董椅被丟棄要求賠償問題。又,本屆無積欠,但以戶外停車費增收每月1,000元案,未依規約提交大會確認通過為由,95年8月以後僅允繳交3,000元,請大會補行確認增收1,000元案...」、「又,管委會與泓揚之合約,有關管理費收繳原係要求『經管委會核實結算後由泓揚負責代為收清,於次月4日前全數交與管委會入帳。如有應收未收或欠繳者,由泓揚如數墊付,並有權負責代行追收』,但第7屆擅自改為『管委會每月應給付泓揚服務費用含機電人員計25萬元(含稅),次月8日前付前月用』,故第7屆積欠款61,578元,本與管委會無關,應由陳委員與泓揚連同古董椅事協商解決之...」等語足憑。因此,上訴人陳銀增雖有積欠管理費,然此部分尚在第7屆變更與泓揚公司之合約之前,應係由泓揚公司先行墊付,再轉向住戶徵收,惟上訴人陳銀增自94年
8 月間至95年4月間之61,578元,因發生泓揚公司員工未經陳銀增之同意下,擅自將其所有之古董椅丟棄,致泓揚公司因而積欠陳銀增相關賠償費用。由上可知,上訴人陳銀增並無給付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義務,管委會縱有未完全收訖之管理費,亦應本於合約向泓揚公司主張給付。此外,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至今仍尚未召開任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補行確認上開增收1,000元之徵收案,此案應未通過,是以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就95年8月起至98年6月間所請求之每月停車費4,000元,應屬無據。綜上所述,上訴人陳銀增應給付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總金額應扣除94年8月起至95年4月之管理費用61,578元,及95年8月起至98年6月間之停車費差額共35,000元,故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逾25,218元部分之請求,應無理由。
(二)又對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於96年7月5日所召開之第9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參與會議之人數不足,故臺北市政府並無核准其改選報備一案,陳銀增為使上開管委會工作得以進行,始於第9屆會期即96年7月起至97年6月間掛名為主任委員,並對於自96年10月2日起由泓揚公司派駐之總幹事即訴外人曾冠諄所製作之各類報表,按主任委員之職務簽字,惟此並非對於報表內容正確核可簽字,有關報表內容是否正確屬實或需糾正,應由管委會內之監察委員來執行,然事實上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於上開第9屆會期中並無人願意擔任監察委員一職,此由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所提出之報表中監察委員一欄皆係空白,或由主任委員即陳銀增簽署「代」字足證。故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所辯稱自96年10月以後至97年8月每坪收費增加公共支出負擔10元或11元,及陳銀增自95年8月起增建3.22坪等事宜,均已經當時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於報表上簽名等語,顯不屬實。且96年10月以後至
97 年8月每坪收費增加公共支出分擔10元或11元,多出於同屬第9屆會期之96年7月、8月、9月,同一會期行使同一規約收費,竟有2種計費方式顯不合理。
(三)聲明: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命陳銀增給付121,796元及自9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其餘請求,並就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勝訴部分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對於不利之部分各自上訴,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上訴聲明:(1)原判決不利於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部分廢棄。陳銀增應給付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13,983元及自9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銀增則上訴聲明:(1)原判決關於命陳銀增給付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超過25,218元及自9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兩造對於他造所提上訴則均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21條有所明文。又依據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於原審所提出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規約所示,系爭規約有關管理費收支與運用之約定,自94年8月至99年1月共4次修改:
(1)首於94年6月16日修訂之住戶規約肆、管理費收支與運用部分約定:「二、停車費收費標準:(一)大廈公共用地可規劃為停車場之空地,由委員會負責規劃為收費停車位,租給本大廈需要車位之住戶或公司等使用。每一車位每月酌收新臺幣肆仟元。(二)停車位租期暫訂為一年,限由本大廈住戶、公司等登記...三、本會每月住戶管理費收費標準以坪數計算:(一)住戶管理費每坪收新臺幣四十九元...(四)一樓無論公司或住家,比照一般住戶不加成,以實際使用坪數每坪四十九元收費,公告後開始實施。四、大廈公共設施之清潔工具、公共水電費消耗及行政事務費用、以及臨時維修費用等,由住戶按前項之比例分攤,並列入每月每戶應繳之管理費用,一併收繳。五、管理費、停車位租金及車輛管理費等,由委員會每月開列收據,於每月二十三日起一週內向各住戶、公司憑據收費」。
(2)95年4月8日修訂之住戶規約與前揭約定於管理費及停車費收取數額及方式上無異。96年度未修訂住戶規約,沿用95年度之約定。
(3)97年度住戶規約部分僅每月管理費收費標準修改為:「三、(一)住戶管理費每坪依新臺幣五十九元收費...(四)...一樓住家兼公司商家以實際坪數八成五收費。」
(4)98年度之住戶規約於柒管理費及公共基金收費標準部分修正管理費及公共基金收費約定標準:「第三十五條:管理費、公共基金、雜項修繕費之收費標準:一、管理費收費標準(一)管理費以每坪新臺幣柒拾元為計算基準,含特定專用基金以外之所有公共支出...(二)5、一樓部分依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優惠辦法收費...二、公共基金收費標準暫以現有約定專用部分停車位共十二格,每格位之車輛承租人每月應繳肆仟元管理費為公共基金(按:原告係以每月3,000元向被告收費)...第三十六條:管理費優惠辦法:一、一樓部分因使用電梯及應負擔之公共電費等較低,管理費收費標準優惠如下:...(二)一樓純住家、住商合併依每坪新臺幣柒拾元基準之85%計算...第三十七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兩造既就上述系爭規約之規定內容並不爭執,又兩造於本件上訴程序各為上述之攻擊及防禦,則本件應審酌者,乃
(1)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所請求94年8月至95年4月之管理費61,578元,是否因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與訴外人泓揚公司間約定由泓揚公司進行管理費用之收繳及墊支,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已不得就此部分再向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請求?(2)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得否向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請求停車管理費費?(3)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得否依據系爭規約之規定,向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請求96年10月至97年7月按每月、每坪應分擔之公共支出費用10元及97年8月按每月、每坪應分擔之公共支出費用11元?(4)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得否依據系爭規約之規定,向對造上訴人陳銀增請求自95年8月至99年1月增建坪數3.22坪之管理費?
(二)經查,依據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於原審所提出卷附訴外人泓揚公司與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間於94年7月26日訂立之「國泰杭州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承包合約書」第二條服務範圍與內容約定,訴外人泓揚公司應設管理總幹事一人,負責每月公共費用之分算與收繳;又訴外人泓揚公司之服務費用,依據上述合約第五條約定,則由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按月給付25萬元;上述合約已無約定應由訴外人泓揚公司墊付住戶未繳之管理費。上訴人陳銀增所提出系爭大廈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會議記錄雖載有:「管委會與泓揚的合約,有關管理費收繳原係要求經管委會核實結算後由泓揚負責代為收清,於次月四日前全數交與管委會入帳,如有應收未收或欠繳者,由泓揚如數墊付,並有權負責代行追收」等文字;然上訴人陳銀增應繳納之管理費61,578元義務,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規約約定,至於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縱與訴外人泓揚公司曾約定有由泓揚公司墊付未繳之管理費,然該約定之契約關係僅係存在於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與訴外人泓揚公司間,故訴外人泓揚公司是否依約墊付款項,與被告所負擔之管理費給付義務無關,除非訴外人泓揚公司已依約墊付管理費,方有訴外人泓揚公司與未繳納管理費之住戶間發生求償問題,如訴外人泓揚公司未依約墊付,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仍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系爭規約之約定向未繳納管理費之住戶為請求,亦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系爭規約約定,上訴人陳銀增仍應負擔管理費用給付義務;又上訴人陳銀增所提出之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觀其會議記錄內容意旨,並無免除上訴人陳銀增繳納管理費債務之意思,且核其內容,應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誤解法律規定及上述契約之法律關係所致,尚不足以為有利於上訴人陳銀增之認定;此外,上訴人陳銀增復未能證明已繳付該筆管理費用或訴外人泓揚公司已墊付該筆管理費用予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事實;故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請求對造上訴人陳銀增應給付94年8月至95年4月之管理費61,578元,自屬有據。
(三)又查,系爭規約已經明訂停車費之計算及收取,已如上述;上訴人陳銀增並不否認停車於一樓空地,對於一樓空地是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事實亦不爭執;且依照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於原審所提出照片3張所示,上訴人陳銀增停放車輛之院子為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規劃為停車場之共有土地,並已劃有停車位;上訴人陳銀增既承認有將車輛停放在一樓之共有空地之事實,即自應依系爭規約給付停車位管理費用。至於上訴人陳銀增抗辯依照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所載,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未補行確認增收1,000元戶外停車費,故上訴人陳銀增無庸繳納95年8月起至98年6月間之停車費差額共35,000元云云。然上訴人陳銀增所提出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容所載,有關補行確認1,000元之提案,係記載於(8)積欠管理費案有申訴理由者交大會討論確認之部分,顯見係指有積欠管理費者得提出申訴理由交由大會討論;又有關請大會補行確認增收1,000元,並未記載於大會決議內,係申訴者所提出之申訴內容;故有關上訴人陳銀增之上述抗辯,既僅係其於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提出之申訴理由,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上訴人陳銀增繳納停車管理費之義務,自應回歸系爭規約之規定;故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依據規約約定,向上訴人陳銀增請求95年8月起至99年1月間之停車費,亦屬有據。
(四)另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主張依據系爭規約約定,大廈公共設施之清潔工具、公共水電費消耗及行政事務費用、以及臨時維修費用等,由住戶按實際使用坪數之比例分攤,並列入每月每戶應繳之管理費用一併收繳,而主張於計算96年10月至97年7月及97年8月之管理費用時,每坪管理數額上分別加計公共支出分攤之事實,此部分依據卷附系爭規約之規定,係屬有據;又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提出管理費應分擔金額明細表、96年7月至97年8月請款明細彙總表、96年8月至97年9月支出請款單、96年7月至97年8月電費收據、96年9月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96年10月至
97 年9月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96年7月至97年8月總幹事零用金收支明細表在卷為證;依據上述證據,足認96年10月至97年8月間,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所支出之公共電費、電梯保養維修費、垃圾袋費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則據此計算,上訴人陳銀增應分擔之公共支出如附表一所示;故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請求上訴人陳銀增應給付該部分分擔之公共支出,亦屬有據。
(五)至於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另主張計算上訴人陳銀增應負擔之管理費用時,自95年8月起即應加計增建坪數3.22坪作為計算上訴人陳銀增應繳納費用計算基礎之部分,為上訴人陳銀增所否認。查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雖將上訴人陳銀增增建3.22坪部分計入被告實際使用坪數,但此部分雖據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提出96年10月至97年8月收費狀況說明為證,但上述收費狀況說明,並未能說明何以上訴人陳銀增應繳納之管理費計算基準,應增列3.22坪,亦未提出增加計算上訴人陳銀增實際使用坪數之相關證據,是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主張增加計算對造上訴人陳銀增應繳納管理費之實際使用坪數,即屬無據,故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請求對造上訴人陳銀增給付增建坪數部分之管理費,並無理由。
(六)從而,上訴人陳銀增應按附表二所計算之每月管理費用、停車管理費用、公共支出之數額,依住戶規約約定給付按附表三計算積欠之費用,總計128,234元。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規約,請求對造上訴人陳銀增應給付128,2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准許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所請求之121,796元部分,為對造上訴人陳銀增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陳銀增之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而就原審駁回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其餘6,438元之請求,為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請求超過128,234元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敗訴之判決,並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此部分之上訴。
六、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雖請求就其上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然本件係民事簡易第二審上訴程序,又係非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本院判決後即屬確定,故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上述聲請有所誤會,在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陳銀增之上訴為無理由,上訴人國泰杭州大廈管委會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附表一:
┌───┬───┬─────┬───┬────┬────┬────┬────┐│支 出 │收 費 │分攤項目 │支出 │當月收費│計算分攤│計算應收│實收合計││年/月 │年/月 │ │金額 │坪數計算│金額/坪 │金額/坪 │金額/坪 │├───┼───┼─────┼───┼────┼────┼────┼────┤│ │ │公共電費 │32,112│ │6.26 │6.00 │ ││ │ ├─────┼───┤ ├────┼────┤ ││96/9 │96/10 │電梯(保養│13,200│5,126.5 │2.57 │3.00 │10.00 ││ │ │維修)費 │ │(含下述│ │ │ ││ │ ├─────┼───┤均已扣除├────┼────┤ ││ │ │清潔用具費│2,226 │3.22坪)│0.43 │1.00 │ │├───┼───┼─────┼───┼────┼────┼────┼────┤│ │ │公共電費 │26,711│ │5.22 │5.00 │ ││ │ ├─────┼───┤ ├────┼────┤ ││96/10 │96/11 │電梯(保養│13,200│5,121.1 │2.58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004 │ │1.56 │2.00 │ │├───┼───┼─────┼───┼────┼────┼────┼────┤│ │ │公共電費 │26,274│ │5.13 │5.00 │ ││ │ ├─────┼───┤ ├────┼────┤ ││96/11 │96/12 │電梯(保養│13,200│5,121.1 │2.58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761 │ │1.71 │2.00 │ │├───┼───┼─────┼───┼────┼────┼────┼────┤│ │ │公共電費 │26,969│ │5.29 │5.00 │ ││ │ ├─────┼───┤ ├────┼────┤ ││96/12 │97/1 │電梯(保養│13,200│5,095.75│2.59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11,079│ │2.17 │2.00 │ │├───┼───┼─────┼───┼────┼────┼────┼────┤│ │ │公共電費 │25,857│ │5.07 │5.00 │ ││ │ ├─────┼───┤ ├────┼────┤ ││97/1 │97/2 │電梯(保養│13,200│5,095.9 │2.59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10,840│ │2.13 │2.00 │ │├───┼───┼─────┼───┼────┼────┼────┼────┤│ │ │公共電費 │28,080│ │5.51 │6.00 │ ││ │ ├─────┼───┤ ├────┼────┤ ││97/2 │97/3 │電梯(保養│13,200│5,095.9 │2.59 │3.00 │11.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9,141 │ │1.79 │2.00 │ │├───┼───┼─────┼───┼────┼────┼────┼────┤│ │ │公共電費 │24,468│ │4.78 │5.00 │ ││ │ ├─────┼───┤ ├────┼────┤ ││97/3 │97/4 │電梯(保養│13,200│5,121.4 │2.58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958 │ │1.75 │2.00 │ │├───┼───┼─────┼───┼────┼────┼────┼────┤│ │ │公共電費 │25,996│ │5.08 │5.00 │ ││ │ ├─────┼───┤ ├────┼────┤ ││97/4 │97/5 │電梯(保養│13,200│5,112.85│2.58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312 │ │1.63 │2.00 │ │├───┼───┼─────┼───┼────┼────┼────┼────┤│ │ │公共電費 │27,385│ │5.36 │5.00 │ ││ │ ├─────┼───┤ ├────┼────┤ ││97/5 │97/6 │電梯(保養│13,200│5,112.85│2.58 │3.00 │10.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176 │ │1.60 │2.00 │ │├───┼───┼─────┼───┼────┼────┼────┼────┤│ │ │公共電費 │27,943│ │5.52 │6.00 │ ││ │ ├─────┼───┤ ├────┼────┤ ││97/6 │97/7 │電梯(保養│13,200│5,064.63│2.61 │3.00 │11.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9,068 │ │1.79 │2.00 │ │├───┼───┼─────┼───┼────┼────┼────┼────┤│ │ │公共電費 │31,569│ │6.23 │6.00 │ ││ │ ├─────┼───┤ ├────┼────┤ ││97/7 │97/8 │電梯(保養│13,200│5,064.63│2.61 │3.00 │11.00 ││ │ │維修)費 │ │ │ │ │ ││ │ ├─────┼───┤ ├────┼────┤ ││ │ │清潔用具費│8,340 │ │1.65 │2.00 │ │├───┼───┼─────┼───┼────┼────┴────┴────┤│ │ │公共電費 │35,605│ │ ││ │ ├─────┼───┤ │ 97年9月起納入管理費 ││97/8 │97/9 │電梯(保養│13,200│5,064.63│ ││ │ │維修)費 │ │ │ ││ │ ├─────┼───┤ │ 統一收取每坪59元 ││ │ │清潔用具費│10,847│ │ │└───┴───┴─────┴───┴────┴──────────────┘附表二┌────┬──┬──┬──┬──┬──┬──┬───┐│計算期間│基本│加權│收費│每坪│停車│每月│備註 ││ │坪數│ 數 │坪數│金額│費用│總計│ │├────┼──┼──┼──┼──┼──┼──┼───┤│94年8月 │ 58 │ 1 │ 58 │ 49 │4000│6842│ ││至 │ │ │ │ │ │ │ ││95年4月 │ │ │ │ │ │ │ │├────┼──┼──┼──┼──┼──┼──┼───┤│95年8月 │ 58 │ 1 │ 58 │ 49 │4000│6842│ ││至 │ │ │ │ │ │ │ ││96年9月 │ │ │ │ │ │ │ │├────┼──┼──┼──┼──┼──┼──┼───┤│96年10月│ 58 │ 1 │ 58 │ 49 │4000│6842│公共支││至 │ │ │ 58 │ 10 │ │ 580│出分攤││97年7月 │ │ │ │ │ │ │應計入││ │ │ │ │ │ │ │ │├────┼──┼──┼──┼──┼──┼──┼───┤│97年8月 │ 58 │ 1 │ 58 │ 49 │4000│6842│公共支││ │ │ │ 58 │ 11 │ │ 638│出分攤││ │ │ │ │ │ │ │應計入│├────┼──┼──┼──┼──┼──┼──┼───┤│97年9月 │ 58 │0.85│ 49 │ 59 │4000│6891│ ││至 │ │ │ │ │ │ │ ││98年6月 │ │ │ │ │ │ │ │├────┼──┼──┼──┼──┼──┼──┼───┤│98年7月 │ 58 │0.85│ 49 │ 70 │3000│6430│住戶規││至 │ │ │ │ │ │ │約約定││99年1月 │ │ │ │ │ │ │停車公││ │ │ │ │ │ │ │共基金││ │ │ │ │ │ │ │4,000 ││ │ │ │ │ │ │ │元 │└────┴──┴──┴──┴──┴──┴──┴───┘附表三:
┌────┬───┬───┬───┬─────────┐│欠繳月份│每月應│每月欠│總額 │計算式 ││ │繳金額│繳金額│ │ │├────┼───┼───┼───┼─────────┤│94年8月 │6,842 │6,842 │61,578│6842×9=61578 ││至 │ │ │ │ ││95年4月 │ │ │ │ │├────┼───┼───┼───┼─────────┤│95年8月 │6,842 │842 │11,788│000000000=842 ││至 │ │ │ │842 ×14=11788 ││96年9月 │ │ │ │ │├────┼───┼───┼───┼─────────┤│96年10月│7,422 │1422 │14,220│000000000=1422 ││至 │ │ │ │1422 ×10=14220 ││97年7月 │ │ │ │ │├────┼───┼───┼───┼─────────┤│97年8月 │7,480 │1,480 │1,480 │000000000=1480 │├────┼───┼───┼───┼─────────┤│97年9月 │6,891 │891 │5,346 │000000000=891 ││至 │ │ │ │891×6=5346 ││98年2月 │ │ │ │ │├────┼───┼───┼───┼─────────┤│98年3月 │6,891 │3,823 │15,292│000000000=3823 ││至 │ │ │ │3823×4=15292 ││98年6月 │ │ │ │ │├────┼───┼───┼───┼─────────┤│98年7月 │6,430 │1,790 │1,790 │000000000=1790 │├────┼───┼───┼───┼─────────┤│98年8月 │6,430 │2,790 │16,740│000000000=2790 ││至 │ │ │ │2790×6=16740 ││99年1月 │ │ │ │ │├────┼───┴───┴───┼─────────┤│總計數額│ 128,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