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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趕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62萬8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萬2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請求趕工費用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