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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勤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強制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前於99年6 月30日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之修繕明確數額或請求之最低金額,經原告陳報修繕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併按聲明第一項核定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計算後,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請求強制修繕
裁判日期:201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