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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台灣傳播媒體工作人員協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皮舞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收支明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陳報就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黑皮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盈餘」部分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繳納裁判費。

二、被告黑皮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案由:交付收支明細等
裁判日期: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