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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6,300元×面積3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土地公告現值96,300元×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00)=2,434,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日期: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