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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虹興業有限公司、福益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日期: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