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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裁判日期:201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