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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日期: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