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戊○○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佰壹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