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命被告刊登道歉聲明,應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2萬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