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藏豐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丙○間給付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