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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甲○○被 告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6元(費率每月299元×24月=7,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確定契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