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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丁○○○

戊○○乙○○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叁仟玖佰貳拾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有土地面積共403 平方公尺,按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7,920元計算後,除以原告就該土地應有部分合計4/12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裁判案由:拆除頂樓違建等
裁判日期:201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