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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本件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要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