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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圓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股東權利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原告股東之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另其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兩者合計應徵裁判費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