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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王集明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被 告 周宜發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