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萬伍仟叁佰柒拾元(以起訴之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三一.八四換算新台幣),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