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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顏啟榮

戴林霞戴文珍戴紀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被 告 林宜璇上列當事人間回復保險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回復保險契約
裁判日期:20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