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律師被 告 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乙○○

甲○○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確認之標的為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委任契約性質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原告求為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而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