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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