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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複 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