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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謝明忠上當事人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