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郭鵬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靜蓉間請求股票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超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85萬股股票價額,依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每股成交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