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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袁秀慧律師複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按股東權為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與公司間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即依原告於被告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日期: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