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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思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主張系爭合約權利之價額(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69 號裁判參照),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