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3號原 告 金瑢𥣞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