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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楊世瑞複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原 告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楊世瑞訴訟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被 告 陳家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毅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關於返還房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提出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地價值之結果,核定為新臺幣1893萬4545元,有該公司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稽;至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裁判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