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孫永倉
孫永祿邱馨玫林孝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計算式:20張股票×100,000股×10元=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