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台生即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間確認報酬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計為新台幣(下同)38,476,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