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翊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嚴孝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義輝
王義田王義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凱翔、謝榮堯、謝青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撤銷詐害信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之信託登記行為,係基於其等與被上訴人蔡凱翔、謝青池、謝榮堯間之容積移轉買賣契約約定,而依該容積移轉買賣契約約定內容,上訴人因行使本件撤銷信託權利可得之利益即相當於其等欲保全之依該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應給付價金總額(此數額亦為被上訴人間信託契約所約定不動產所有權之價值),並以此計算上訴人等因本件上訴可取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柒佰玖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佰萬柒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